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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指令2006/66/EC问答集汇整( I ) NO.21/2008
自2006年9月26日起正式生效的电池指令2006/66/EC适用于所有市场销售的电池/蓄电池。根据规定,会员国应于2008年9月26日之前将此指令转化为其国内法令。欧盟在2008年4月再度更新其问答集内容,日后也将不定期更新。
指令中的防御措施(Preventive measures)
此项指令限制所有电池中汞的使用。另外也限制可携式电池中镉的使用,但是用于紧急和警报系统的可携式电池被列为排外。
电池收集规定
电池指令的目标为大量收集废弃电池/蓄电池。
消费者应该在免费和无须购买新电池的情形下将废弃可携式电池带回至收集站
批发商业者在贩卖电池时应收集废弃电池
工业电池的制造商有其责任从终端使用者手上收集工业电池
车辆电池的制造商应针对没有透过ELV指令下收集的废弃车辆电池成立收集方案
电池回收处理规定。
所有收集起来的电池都需回收处理。然而、会员国可将含有汞、镉、或是铅的废弃电池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以掩埋方式处理。
经过冲击评估后的淘汰( phase out )重金属国家策略为以废弃掩埋方式取代回收处理
没有可执行的终端市场
电池收集、处理、以及回收费用
电池生产者必须筹备管理废弃电池收集、处理、以及回收的费用。生产者和工业/车辆电池的使用者之间可约定替代的财务协议。同时、生产者须负责废弃电池收集、处理、以及回收的公共信息倡导活动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