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污染损害赔偿标准维护受害者权益
环境保护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华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个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污染损害赔偿。制定污染损害赔偿标准是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维护受害者权益的基础。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因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额、环境修复成本赔偿额、人体健康损害赔偿额、舒适度损害赔偿额和存在价值损害赔偿额的总和。前3项是重点工作,后两项在核算方法上不成熟,而且不是当前环境管理的重点,可视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决定是否纳入赔偿范围内。
财产损害可分为生产损害和个人资产损害两个类别。
环境修复成本赔偿标准是环境应急处理费用、环境污染清理费用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的总和,可考虑应急处理费用、环境污染清理费用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
应急处理费用主要包括应急监测费用、检测费用、应急处理设备和物品使用费、应急人员费等。环境污染清理费用包括污染清理设备及工具的单价和数量,污染清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污染物的处理成本和清理量。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包括土壤(水底污泥)更换、水体修复、污染处理设施(物品)购置和使用、人员开支等费用。
就人体健康损害赔偿标准而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环境污染造成的人体健康损害赔偿标准,应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主要划分为一般性赔偿项目、致残赔偿项目及受害人死亡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