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与原《环境空
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的相关内容比较,两项标准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1)均明确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纳入标准的管理范畴。
(2)修订了原标准中关于系统维护管理部分的内容,增加了日常运行的相关要求。
(3)修订了原标准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部分的内容,明确了用于量值传递的计量器具应按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周期检定,明确了用于工作标准的臭氧发生器或光度计的传递周期与要求,删除了钢瓶标准气体、流量标准传递的方法,删除了使用渗透管传递的方法,增加了对动态校准仪中的质量流量控制器的校准要求等。
(4)修订了原标准中精密度审核和准确度审核部分的内容,对精密度和准确度审核重新进行了定义,并规范了精密度和准确度审核的方法和要求,规定准确度审核与精密度审核人员不从事所审核仪器的日常操作和维护等。
(5)删除了数据采集频率的要求,修订了数据有效性判断的要求。
此外,《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和质量控制要求;修订了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构成与要求,细化了对颗粒物仪器配备温度、湿度、压力检测器的要求,增加了β射线细颗粒物监测设备应包括动态加热系统,振荡天平法细颗粒物监测设备应包括滤膜动态测量系统的要求等。《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补充了对差分吸收光谱法监测设备的质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