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试验检测分包
为了充分合理利用各试验室的各种资源,减少资源浪费,发挥各试验室的优势,形成了试验检测的分包。在我国试验检测中存在大量的分包,但很多试验室谈到分包就含糊其词或有意回避,试验检测中涉及分包也怪象不穷,如代签代替分包,以合作名义代替分包,以假劳动合同、假社保注册在发包方试验室开展工作等。如何规范试验检测分包,从分包的范围和法规层次加以研究显得十分必要。本文就试验检测分包的实质、试验检测分包的范围、各方的责任、如何控制分包方进行探讨。
一、试验检测分包的实质 试验检测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开展的一种活动,交付的是检验检测报告,可见试验检测是以完成试验检测工作内容并交付试验检验报告为标的,试验室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所委托的工作,试验室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类似代理,是受托方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的一种行为。可见试验检测是委托合同形式掩盖下的承揽合同。 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要求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和承揽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这一特点其实质是转委托,说明试验检测分包的实质应该是转委托,是委托合同掩盖下承揽合同的转委托。所谓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二、各方在分包中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这条对试验检测项目的分包也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因为试验检测分包是承揽合同的一种转委托,在承揽合同中,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可见试验检测主要的工作必须由受托试验室完成,因为委托方是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如未经同意的转分包,委托方可以取消委托。一般情况下,分包试验室是发包试验室考察选择和建议的,委托方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选择分包方试验室,所以就算委托方同意了,发包试验室也需要对分包方完成的情况向委托方负责。如果分包方是委托方指定,因为分包方的数据很有可能对受托方的试验检测结果有影响,所以委托方指定的分包方应得到受托方的认可,因分包方已经得到受托方认可同时委托方受到专业知识等的限制,发包试验室也需要对分包方完成的情况向委托方负责。 结合以上说明,笔者认为发包方试验室和分包方试验室应就试验检测分包项目负连带责任,但因为试验检测是一种委托关系,所以第一责任人是受托方试验室,受托方试验室应对自己受到的损失向分包方试验室提出索赔。(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