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GB14554的无组织限值是否适用环境空气敏感点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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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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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4554的无组织限值是否适用环境空气敏感点的限值。不是厂界,比如是水域,或者是敏感点,不知道恶臭来源的限值能不能用无组织10的限值来评价?
推荐答案:老兵回复于2021/10/25
应该可以,理由是适用范围有“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虽然他给出的是排放浓度,但如果敏感点都超过了厂界无组织排放一级标准10的限值,那就说明环境空气质量是不可接受的,当采用GB/T14675监测时用无组织10的限值来评价应该可以。不过最好还是测硫化氢浓度,这样便可按环境影响评价的大气导则(H2.2-2018)来评价,该导则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硫化氢的浓度限值(10微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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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xiao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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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y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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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卡字面的话肯定是不适用的,但目前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以及HJ 2.2-2018新的大气评价导则中都没指出敏感点臭气浓度限值,如果楼主当地有地标的话可以执行地标,如果没有的话只能按照GB 14554-1993表1规定执行。新的GB 3095-2012已经去掉了三类空气质量功能区,按照楼主需要评价的功能区执行一类10或者二类20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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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10:58:23 Last edit by zxz19900120
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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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理由是适用范围有“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虽然他给出的是排放浓度,但如果敏感点都超过了厂界无组织排放一级标准10的限值,那就说明环境空气质量是不可接受的,当采用GB/T14675监测时用无组织10的限值来评价应该可以。不过最好还是测硫化氢浓度,这样便可按环境影响评价的大气导则(H2.2-2018)来评价,该导则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硫化氢的浓度限值(10微克/立方米)。
ak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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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地标,后来还是在报告中没有进行评价,感觉从适用范围上面卡字眼确实不是很合适。另出一份报告说明或解释会更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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