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按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容哪些报警器需要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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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容:一级目录和二级目录涉及的报警器不再要求周期检定的强检方式,均采用型式批准即可。

不涉及目录中的,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CJJ/T 146-2011 条文使用和维护要求:

6.0.3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及紧急切断阀不得超期使用。

6. 0.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设备(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除外)的功能,每半年应检查1次,并按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填写检查登记表。

6.0.5 商用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中的紧急切断李每半年应手动开闭一次,并电动闭合一次。

6.0.6当居住建筑中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使用到3年时,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至少检查1次,间时应检查紧急切断阀。报警动作值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声光警报信号应正常,紧急切断阀自动关闭、手动开启功能应正常、无内外泄漏,并应记录检测结果,更换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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