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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iyh(aiyh) 发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 因国家相关监管政策调整而导致食品标识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变更、地址变更、生产许可证编号发生变化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更正错误或者补正不完整信息,允许旧标识使用的过渡期为6个月;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文件对旧标识使用的过渡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过渡期内生产的使用旧标识的产品允许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至食品保质期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