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1260】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必须要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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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必须要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吗?

答: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上述情形中如果采购人对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不满意,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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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可以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如果第二名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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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上述情形中如果采购人对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不满意,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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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 13:27:28 Last edit by w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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