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p3276039(p3276039) 发表:你申请通过CNAS能力认可后,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盖“具有证明性作用”的声明标识不就没事了吗。CMA是法制监管的要求,CNAS不涉及,所以不能盖这一标识。这一点,事先应和客户交代清楚,客户认可你就检,不认可你就不检。你出具的《检测报告》又没有声明“可作为证明材料”,省局CMA监管部门依据CMA的什么文件的哪一条哪一款来对你进行处罚呀?
我公司前段时间向省局申请CMA木材检测资质,但是省局没有通过我的申请(国家质检中心及别的省份均已有通过有我想申请的标准及参数),省局回复说我申请的标准不符合产品标准定义,木材检测无仪器直读数据,所以不能成为产品标准。(木材检测是利用生物制片显微放大检查木质细胞结构来判断木材种类)于是我想能不能往CNAS那边申请,如果申请下来是不是也可以对外出具证书。但是作为CMA来讲,在省局无法受理我CMA申请时,对于我已申请到CNAS后向外出具盖有证明性作用的报告会不会因为没有申请强制的CMA而处罚我?就这个问题请教大家。我了解到的某些参数每个省份给的不一样,有的省份这个参数给,另外的省份参数就不给。但是CNAS往往会给,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与我省局沟通无果,我可以理解为总局下发通知,到了各个省局就进行了双标?
原文由 ztyzb(zxz19900120) 发表:确实是模棱两可的事情,如果说其他省份也不给这个参数我觉得说得过去。如果其他省份也包括认监委的国家质检中心也有这个参数,别的省份第三方实验室也有此参数。关键是本省份的质检院也有此参数与该标准!我就更不能理解了,难道总局文件说鼓励第三方民营机构参与到检验检测行业中,公平竞争这话?...
楼主,还是建议和贵省CMA资质认定审批部门沟通,其实没有明确的文件就是模棱两可的,批或者不批都是他们说了算。另外CMA和CNAS是两回事,CNAS是实验能力认可,CMA是出具证明作用需要,处罚的话依据是监督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