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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zxz19900120
行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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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也就是说,这是客户的责任,不是检测实验室的责任,但现在要检测实验室来背锅,是这意思吗?问题是你如何跟市场监管总局去解释这份没有任何内容数据更正、增补的《检测报告》。如何给出一个令人信服,且不违反RB/T 214第4.5.4条“合同评审”的理由。
ID:Insm_83afcc11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个人建议,你们与客户沟通,让客户在《委托合同》中,增加补充一条“《检测报告》的签发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的书面约定,然后按正常流程实施。这样或许对双方都好交代。
原文由 ztyzb(zxz19900120) 发表: 楼主,挺正常的,毕竟企业盈利为主。建议您按照贵单位体系文件规定重新出具报告并声明原报告作废,最好让客户提出申请,如果原报告可能被使用了要在公开渠道声明。
ID:luyunnc
原文由 ztyzb(zxz19900120) 发表: 专家,我的意见是由客户说明原因并提出申请修改报告
ID:Insp_93498f26
原文由 Insp_93498f26(Insp_93498f26) 发表:看来合同还没签就开始检测出报告的很多啊,我们公司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需要委托人签订合同和委托单后才能开始检测。即检测日期和签发日期都是在这个之后进行的。
ID:5337201jw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