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1219问:服务类的公开招标项目,资格条件要求提供开标前连续6个月的社保和纳税证明,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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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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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服务类的公开招标项目,资格条件要求提供开标前连续6个月的社保和纳税证明,是否合理?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具备的相关条件,其中第四项规定,供应商应该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该项规定中虽然未明确规定供应商提交记录的时间段,但只有通过对一段时间的记录的考察,才能判断供应商是否达到“良好记录”的要求。因此,要求提供一定时间段内的相关记录,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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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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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招标文件中约定供应商提供信誉保证承诺书,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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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4 12:17:17 Last edit by wccd
WUYUWU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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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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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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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WUYUWUQIU(wulin321) 发表:
这个是合理的要求,
现在对于常规的招标文件,基本都是约定供应商提供信誉保证承诺书,无需提供社保资料。
WUYUWU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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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wccd(wccd) 发表:
现在对于常规的招标文件,基本都是约定供应商提供信誉保证承诺书,无需提供社保资料。
这个一般没有要求那么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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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基本都是约定供应商提供信誉保证承诺书,无需提供社保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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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具备的相关条件,其中第四项规定,供应商应该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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