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加利福尼亚法律规定,成人和儿童珠宝用的玻璃或水晶饰品视为第1等级材料/组分。此类珠宝饰品的要求已被提出,且已作了进一步阐述。
加利福尼亚健康及安全守则第25214.1-125214.4.2选段(AB 1681,
Pavley, 2006)中规定了铅在成年人和儿童
珠宝中的含量1。此法律适用于在加利福尼亚
境内的制造商、货运商、销售商或零售商及网
上销售商。虽然玻璃和水晶饰品同为第1等级
组件,但两者在铅含量和允许重量要求的规范
却有所不同。这些等级要求已在2008年1月2
日出版的《加州有毒物质控制法》、《加州首
饰铅含量法》、《答商者问》等刊物上进一步区分和定义。
成年人使用的水晶或玻璃饰品视为第1等级材料。这类材料的珠宝是没有作铅
含量的限制。因此,含铅水晶可被用作成人珠宝。但是,儿童使用的水晶或
玻璃饰品中,其总重量不得超过1克。法律具体规定:总重量不超过1克的玻
璃或水晶饰品,铅含量须低于0.02%(<200ppm)且不得有意添加铅。换句话
说,如儿童水晶饰品中铅含量大于或等于200ppm,其总重量限值为1克。儿
童水晶或玻璃饰品中,如含铅量小于200ppm并且非有意添加铅,则不作任
何重量限制。(表1)
1 Safeguards 067/06《州议会第1681号法令—珠宝类产品铅含量规定》
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DTSC)当
前关注对主要的新饰品和大批量珠
宝限制法案的执行。有毒物质控制
部同样关注对被覆彩色涂料的、或
添加装饰品的、或以各种形状(比
如:心形的,弓形的等)装饰物出
现的各类发饰的珠宝法案的执行力
度。古典珠宝,不管其含铅量多
少,都应存放在孩子够不着的地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