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tuanjie 发表:
现针对GB601中3.6章的理解存在疑惑,不知那位高手能否给予赐教?
在GB601中3.6章是这样描述的:每人四平行测定结果极差的相对值不得大于重复性临界极差的相对值0.15%。这句话是不是这样理解:四平行测定结果极差的相对值小于([CrR95(4)]/X)*100*0.15%,是这样吗?如果不是该怎样理解?
这个问题是经常被问到的.
1、正确的理解是:标定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时,须两人进行实验,分别各做四平行,每人四平行测定结果极差的相对值不得大于重复性临界极差[CrR95(4)]的相对值,即0.15%,两人共八平行测定结果极差的相对值不得大于重复性临界极差[CrR95(8)]的相对值,即0.18%。取两人八平行测定结果的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在运算过程中保留五位有效数字,浓度值报出结果取四位有效数字。
2、历史渊源
GB 601—1959、GB 607—1965、GB 601—1977版标准均未对标定结果极差相对值提出要求,GB 601—1988版增加了“四平行结果的极差相对值为0.1%,两人平均值极差相对值为0.1%”的要求。据调查,目前即使是从事标准滴定溶液配制和标定工作十来年的有经验的、熟练的检验员,在日常标定工作中,也不能保证每一个标准滴定溶液、每一个浓度、每一次标定的四平行数据都能符合这项要求,在“0.1%”边缘的情况就更多了。多数返馈意见对本条也认为对于一般分析人员来说较难达到,因此1988年的标准0.1%的规定太严了。
3、0.15%和0.18的来源
为了客观反映标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标准修订过程中收集到了六个单位的标准滴定溶液标定的原始数据。将这些原始数据中每个检验员的四平行标定数据为1组(共统计了 712组,也就是2848个数据),计算其极差相对值(即四平行标定结果的极差与浓度平均值之比),分别统计各单位各种标准滴定溶液的极差相对值的标准偏差,再将各单位的极差相对值的标准偏差进行合并(将各单位的极差相对值分别视为来自同一总体),得到六个单位的总体极差相对值的标准偏差。
上述总体极差相对值的标准偏差为0.0385%,计算总体的每人四平行的重复性临界极差相对值为0.139%(0.0385%*3.6),新版标准将每人四平行的重复性临界极差[CrR95(4) ]的相对值定为0.15%同理可推算出两人八平行的重复性临界极差[CrR95(8)]的相对值为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