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法》对违反相关条款的责任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办法》规定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场内外租超市、柜台,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等零售场所具有一定特殊性,《办法》有针对性地规定了此类场所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的责任。
对于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我们借鉴现有一些市场的成功经验,在《办法》中对其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实施办法作了单独规定,可以由开办单位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目前有些市场在场内明显位置公布塑料购物袋价格,这也是可以借鉴的方法。
问:环保是当前的热点问题,公众一直关注《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办法》真的能够起到我们所期待的目标吗 ?
答:对于公众的关注,我们非常感谢。在《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时,有消费者认为,不把收费价格定在一个较高的标准就不会真正遏制塑料袋的使用;而且用收费的手段也不一定就能根本治理白色污染。对此,我们认为,规定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手段之一,其目的是引导、鼓励公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塑料购物袋的有偿使用涉及到人们购物习惯的改变,培养公众“循环利用”塑料购物袋的观念也的确需要一个过程;同时,更应全面制定配套措施,以有力地保证 “遏制‘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得以真正实现。
问:《办法》的何时正式实施?
答:《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