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帖】商务部条法司尚明司长就《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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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要对塑料购物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答: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是为了引导公众减少使用和循环利用塑料购物袋,减少塑料购物袋使用总量,遏制“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问:《办法》规制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有两个核心内容,一是规定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二是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问:能否请您详细解释一下有偿使用的实施范围,这是目前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
  答:《办法》将有偿使用的实施范围限定为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本办法所称超市和商场包括: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等。

  问:《办法》中所称的塑料购物袋的定义是怎样的?为什么要强调“具有提携功能”?
  答:《办法》将塑料购物袋定义为,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这里强调“提携功能”是为了将“购物袋”与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和食品安全的考虑提供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相区别。这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08年4月16日发布的《塑料购物袋标准》的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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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目前《办法》对塑料袋有偿提供的价格规定并不像之前公众议论的那样有一个明确的政府定价,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订塑料购物袋价格。对此,多数企业建议《办法》明确最低限价,以免因塑料袋定价不同引起顾客分流。对此,我们认为,由于塑料购物袋并不属于《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可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情况,依法应当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当然,为防止企业自主定价过低,使得限制、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目的落空,我们根据《价格法》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的规定,对塑料购物袋的定价原则进行了限定,即不得低于经营成本。

  问:《办法》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相关行为规范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和单价和款项;不得不按标示价格销售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应当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制度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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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法》对违反相关条款的责任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办法》规定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场内外租超市、柜台,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等零售场所具有一定特殊性,《办法》有针对性地规定了此类场所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的责任。
对于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我们借鉴现有一些市场的成功经验,在《办法》中对其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实施办法作了单独规定,可以由开办单位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目前有些市场在场内明显位置公布塑料购物袋价格,这也是可以借鉴的方法。

  问:环保是当前的热点问题,公众一直关注《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办法》真的能够起到我们所期待的目标吗 ?
  答:对于公众的关注,我们非常感谢。在《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时,有消费者认为,不把收费价格定在一个较高的标准就不会真正遏制塑料袋的使用;而且用收费的手段也不一定就能根本治理白色污染。对此,我们认为,规定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手段之一,其目的是引导、鼓励公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塑料购物袋的有偿使用涉及到人们购物习惯的改变,培养公众“循环利用”塑料购物袋的观念也的确需要一个过程;同时,更应全面制定配套措施,以有力地保证 “遏制‘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得以真正实现。

  问:《办法》的何时正式实施?
  答:《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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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008-05-15 13:50  文章来源:商务部 条法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 2008年第8号
【发布日期】2008-05-15
【实施日期】2008-06-01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16日商务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主任:张 平
局长:周伯华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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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

  本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塑料购物袋的材质及技术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予以规范。

  第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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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对塑料购物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第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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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第十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采取措施,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鼓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第十二条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可以由开办单位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商品零售场所,由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

  (二)场内外租超市、柜台;

  (三)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

  第十四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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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价格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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