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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监测经常性业务费开支范围
20〇八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一、编制原则    1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    1
第二章  流域水质监测经常性业务费使用范围    2
一、国际界河(湖)、省界河段水质水量监测    3
二、水功能区监测    5
三、饮用水源地监测(含地下水水源地)    6
四、跨流域调水监测    7
五、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监测    8
六、水生态系统监测    9
七、水污染联防动态监测    11
八、入河污染物总量监测    12
九、地下水水质监测    13
十、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14
十一、重要江河湖库底质监测    15
十二、水质资料整编与信息发布    16
十三、实验室计量认证    16
十四、水质监测新方法及水质评价研究    17
十五、水质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    17
十六、水质监测仪器设备更新、购置    18
十七、水质监测仪器设备鉴定及运行维护    18
十八、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    18
十九、水质监测车、监测船运行维护    19
二十、水质监测专业业务管理    19
第三章  支出内容说明    20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21


第一章  总则
根据水利部财务经济司《关于开展经常性业务费开支范围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水质监测经常性业务费的预算编制和使用管理,为出台水质监测经常性业务费开支范围的管理办法做好准备,我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当前流域水质监测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和即将开展的业务工作,编制水质监测经常性业务费开支范围建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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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原则
经常性业务经费开支范围的编制原则是,立足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赋予开展水质监测的职责,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结合水质监测业务实际,综合反映不同流域机构水质监测业务的全貌 。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10日起施行)
《淮河流域水污染暂行条例》(1995年8月8日起施行)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1月24日起施行)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
《关于加强省界缓冲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06]131号)
《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3]233号)
《关于贯彻落实<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03]7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
《关于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公布工作及公布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第一批)的通知》(水资源[2006]406号)
《关于组织开展供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调查的通知》(资源保函[2004]7号)
《关于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保障供水安全的通知》(办资源[2008]42号)
《关于做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7]150号)
《关于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若干意见》(水资源[2004]316号)
《关于印发<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39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闸坝调度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1]155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8]104号)
《关于印发<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水财经[2005]549号)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9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
《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政部制定)
第二章  流域水质监测经常性业务费使用范围
水质监测经常性业务费是用于中央直管的流域机构水质监测的经常性业务经费。水质监测经常性业务包括二十项:国际界河(湖)、省界河段水质水量监测;水功能区监测;饮用水源地监测(含地下水水源地);跨流域调水监测;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监测;水生态系统监测;水污染联防动态监测;入河污染物总量监测;地下水水质监测;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重要江河湖库底质监测;水质资料整编与信息发布;实验室计量认证;水质监测新方法及水质评价研究;水质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水质监测仪器设备更新、购置;水质监测仪器设备鉴定及运行维护;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水质监测车、监测船运行维护;水质监测专业业务管理等。水量监测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国际界河(湖)、省界河段水质水量监测
1、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该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监测省界水质,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领导小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39号)第四条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流域机构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水体、重要水域和直管江河湖库及跨流域调水的水量和水质监测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界缓冲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06]131号)要求,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省界缓冲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照省界缓冲区的水质要求,实施定期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公布缓冲区的水量水质状况;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要求开展水量监测工作,发现省界缓冲区下泄流量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3]233号)、《关于贯彻落实<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03]77号)文要求,流域机构加强对省界缓冲区的监督管理。
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与流域四省人民政府签订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明确了国家省界考核断面和考核目标,并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评估办法>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评估指标解释>(修订稿)的函》(环办函[2006]836号)要求,对省界断面水质进行监测并作为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参考依据。
2、主要工作内容
包括:国际界河(湖)、省界断面的查勘与站网布设;水质水量监测方案编制;采样与运输;样品前处理;标样购置;样品测试及提交成果报告等。
3、主要工作量
开展对国际界河(湖)和跨省际河流的省界采样测流断面查勘,科学布设监测站网,编制水质水量监测方案,实施现场水样采样、运输、实验室样品前处理、样品测试及提交成果报告等工作。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监测项目为水量、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共24项指标。监测频次为国际界河(湖)、省界断面每月监测2次。
水量监测委托有测量资质单位监测,省界断面与水文站结合时,水量监测频次为每天1次,其它人工测流断面每旬至少监测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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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功能区监测
1、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3]233号)、《关于贯彻落实<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03]77号)等文要求,流域机构加强对省界缓冲区的监督管理。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39号)第四条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流域机构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水体、重要水域和直管江河湖库及跨流域调水的水量和水质监测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界缓冲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06]131号)文要求,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省界缓冲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照省界缓冲区的水质要求,实施定期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公布缓冲区的水量水质状况;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要求开展水量监测工作,发现省界缓冲区下泄流量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2、主要工作内容
包括:水功能区现场查勘与站网布设;监测方案编制;采样;运输;样品前处理;标样购置;样品测试及提交成果报告等。
3、主要工作量
监测范围以水利部拟报国务院批准的流域重点水功能区范围,开展对水功能区采样断面的查勘,科学布设监测站网,编制水质监测方案,实施现场水样采集、运输、样品前处理、样品测试及提交成果报告等工作。监测的水功能区为: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监测项目为:水量、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共24项指标。饮用水源区增加硫酸盐、硝酸盐氮、氯化物、铁、锰共5项指标。水功能区水质监测频次为每月1次。
监测方式:缓冲区监测由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其它水功能区的监测可委托有关地水文部门承担。
三、饮用水源地监测(含地下水水源地)
1、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39号)第四条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流域机构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水体、重要水域和直管江河湖库及跨流域调水的水量和水质监测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要求,各地区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并定期检查。
水利部《关于组织开展供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调查的通知》(资源保函[2004]7号)、水利部《关于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公布工作及公布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第一批)的通知》(水资源[2006]406号)文件,均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保障供水安全的通知》(办资源[2008]42号)要求,各地认真做好水质监测工作,并针对蓝藻爆发、污水集中排放等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因素,加强对水源地、重要输水断面、取水口的水质水量监测。
2、主要工作内容
包括现场查勘与监测站网布设;监测方案编制;采样;运输;标样购置;样品前处理;样品测试及提交成果报告等。
3、主要工作量
对流域重点饮用水源地(包括地下水源地)进行现场查勘,开展监测站网布设,编制并实施监测方案,方案实施主要包括采样、运输、标样购置、样品前处理、样品测试及提交成果报告等。每年对流域重点饮用水源地监测四次,监测项目分常规监测项目和痕量有机物监测项目,痕量有机物监测项目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共64项。常规监测项目为:水量、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氯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铁、锰、氰化物、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硫酸盐、硝酸盐、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等共29项。地下水水源地增加监测项目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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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流域调水监测
1、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39号)第四条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流域机构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水体、重要水域和直管江河湖库及跨流域调水的水量和水质监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2、主要工作内容
包括现场查勘与监测站网布设;跨流域调水水质监测方案编制;采样;运输;样品前处理;标样购置;样品测试及提交成果报告等。
3主要工作量
该项目为日常水质监测工作,通过现场查勘确定跨流域调水河流水质监测站网,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实施包括现场水样采集、运输、样品前处理、样品测试及提交成果报告等。每月对跨流域调水河流监测一次,调水期间加密监测。监测项目为水量、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共24项指标。水量监测委托有测量资质单位监测。
五、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监测
1、工作依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保障供水安全的通知》(办资源[2008]42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地认真做好水质监测工作,并针对蓝藻爆发、污水集中排放等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因素,加强对水源地、重要输水断面、取水口的水质水量监测。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39号)第四条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流域机构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水体、重要水域和直管江河湖库及跨流域调水的水量和水质监测工作。
近年来,我国湖泊、水库与河流的污染和生态问题突出,部分水域频繁爆发藻类水华,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2007年5月太湖暴发了大量蓝藻,无锡市唯一的饮用水取水源出现严重富营养化,这件事给我们敲响了警种。通过湖泊、水库藻类调查监测,可以及时全面掌握湖泊水库藻类种群结构、生物量、分布变化情况以及湖泊富营养化水平,探索“水华”发生的临界条件和预警模式,为流域水资源管理及湖泊水生态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主要工作内容
包括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监测点现场查勘与站网布设;监测方案编制;采样;运输;样品前处理、样品测试及提交成果报告等。
3、主要工作量
对湖泊水库进行现场查勘,并布设监测站网,编制水质富营养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实施包括样品采集、运输、样品前处理、样品测试及提交成果报告等。按照水利部水文局的有关要求,在每年的4~9月份气温较高藻类易发期间,每月监测一次,如果藻类超过临界值时,需要加密监测,每旬或每周监测一次。监测项目为:总磷、总氮、叶绿素α、高锰酸盐指数、透明度、藻类、藻毒素。
六、水生态系统监测
1、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机构、增长方式、消费方式。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 十七大报告把水利放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部分,在当前“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新的治水理念形式下,实现水资源保护的目标,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和水生态系统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
水利部《关于做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7]150号)和《关于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若干意见》(水资源[2004]316号)等,对生态系统监测与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依据《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要求,需开展水生态监测。
2、主要工作内容
包括现场查勘与监测点布设;监测方案编制;采样;保存;运输;样品前处理;样品测试及提交成果报告等。
3、主要工作量
对国家重要江河干流及重点河段开展水生态系统监测。根据实地调查掌握的信息确定各代表水域生态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垂线(点)的密度与数量,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实施包括采样、保存、运输、样品前处理、样品测试及提交成果报告等。
水生态监测分为:生物群落组成监测、水体卫生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现存量监测、水体初级生产力监测和生物体污染物残留监测五部分内容:
①生物群落组成监测项目(必测项目)为:浮游植物种类与数量、着生生物种类与数量、浮游动物种类与数量、底栖动物种类与数量、水生维管束植物种类与数量、鱼类总群与数量,生物群落组成监测周期为每3年一次,在周期监测年度内每季度监测一次。
②水体卫生指标监测项目为: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性大肠菌、粪性链球菌,监测频次每年监测六次。
③水生生物现存量监测项目参照《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
④水体初级生产力监测项目参照《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
⑤生物体污染物残留监测项目参照《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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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水污染联防动态监测
1、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四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采取措施,开展枯水期水污染联合防治工作。加强对主要河道、湖泊、水库的水质、水情的动态监测,并及时通报监测资料。
水利部《关于加强闸坝调度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1]155号)要求,“流域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开展上下游水质动态监测和信息传递,”。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保障供水安全的通知》(办资源[2008]42号)文件要求,“流域机构及有关省水利厅(局)加强闸坝等水利工程调度工作的管理……”。开展水量水质动态监测为闸坝调度提供依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05]235号)文件要求,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可能造成重大突发水污染的事件要高度重视,及时奔赴现场了解情况,开展水质监测。
2、主要工作内容
包括动态监测站网布设;动态监测方案编制;采样;运输;样品前处理;样品测试及提交成果报告等。
3、主要工作量
该项目为日常水质监测工作,确定动态监测站网,编制并实施动态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实施,包括采样、运输、样品前处理、样品测试及提交成果报告等。每月对水污染联防区域内动态监测断面监测四次,污染严重时需要加密监测。常规监测项目为水位、流量、水温、pH值、色度、溶解氧、高锰酸指数和氨氮共八项。
八、入河污染物总量监测
1、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同意。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39号)第四条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流域机构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水体、重要水域和直管江河湖库及跨流域调水的水量和水质监测工作。
水利部《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5]79号)要求,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要求,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应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监测工作。
2、主要工作内容
包括入河排污口核查;入河排污口监测站网布设;水质水量监测方案编制;采样;运输;测流;样品前处理;标样购置;样品测试及纳污总量成果汇总等。
3、主要工作量
开展入河排污口核查,确定流域入河排污口监测站网,编制水质水量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实施,包括采样、测流、运输、样品前处理、样品测试及提交成果报告、纳污总量汇总等。水质监测项目为: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氯化物六项指标,选测项目为入河排污口特性指标。 入河排污量监测委托有资质单位监测,水量与水质取样同步进行。
每年枯水期无天然径流时监测六次。
监测方式:委托有关地方水文部门承担。
九、地下水水质监测
1、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水动态监测是地下水资源评价及生态与环境评价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3]133号)要求,加强地下水管理,突出抓好以地下水超采区为重点的管理与保护工作。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1]50号)文要求,做好水质监测工作,完善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质监测网络,重视地下水的保护,优先关注地下水超采地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水利部《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要求,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应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工作。
2、主要工作内容
包括现场查勘与地下水水质监测站网布设;水质监测方案编制;采样;运输;样品前处理;标样购置;样品测试;提交成果报告及监测井看护等。
3、主要工作量
该项目为日常水质监测工作,需要对确定的流域重点区域进行现场查勘,并布设地下水水质监测站网,编制地下水水质监测方案,以及方案的实施,具体包括采样、运输、样品前处理、样品测试、提交成果报告等。监测井需专人看护。每年对流域重点区域地下水常规监测四次。按照《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要求进行监测,必测项目为:水位、水温、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氟化物、硫酸盐、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高锰酸指数、挥发性酚、氰化物、砷、汞、镉、六价铬、铅、铁、锰、大肠菌群共20项指标。选测项目为: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铜、锌、钼、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碘化物、硒、铍、钡、镍、六六六、滴滴涕、细菌总数、总α放射性共1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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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1、工作依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保障供水安全的通知》(办资源[2008]42号)文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水质监测工作,并针对蓝藻爆发、污水集中排放等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因素,加强对水源地、重要输水断面、取水口的水质水量监测。
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应加强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水利部《关于印发<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8]104号)第五条规定,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或得知重大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核查有关情况并按统一表格进行登记,然后将有关情况、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措施及时报水利部;第八条要求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流域管理机构应实时提供管辖范围内水域的水量、水质动态监测信息……。
2、主要工作内容
包括应急监测方案制定;采样;运输;样品前处理;标样购置;样品测试及提交成果报告等。
3、主要工作量
编制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控断面,出动应急移动实验室现场监测与常规监测相结合,采样、运输、样品前处理、样品测试、提交成果报告等。监测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测项目除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共24个常规项目外,其他项目根据河流实际污染情况或污染源情况确定。
十一、重要江河湖库底质监测
1、工作依据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机构、增长方式、消费方式。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 十七大报告把水利放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部分,促进生态修复等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对新时期水利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水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江河湖库底质是水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底质监测可以为促进生态修复提供基础技术支撑。
水利部《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要求,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应开展水体沉降物监测工作。
2、主要工作内容
包括现场查勘与底质监测站网布设;底质监测方案编制;采样;运输;样品前处理;标样购置;样品测试及提交成果报告等。
3、主要工作量
该项目为日常监测工作,首先通过现场查勘确定污染严重河段,布设底质监测站网,编制底质监测方案,然后实施监测方案,包括采样、运输、样品前处理、样品测试及提交成果报告等。每年对流域重要江河湖库常规监测一次。底质监测项目为:总有机质、总铬、总铜、总锌、总砷、总镉、总铅、总汞、总镍、六六六、滴滴涕、总磷、总氮、pH、阴离子交换量共15项。
十二、水质资料整编与信息发布
1、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赋予各级水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的职责。
《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的有关要求各流域机构要进行水质资料整编。
2、主要工作内容
包括数据记录与处理;资料整、汇编;资料保存及输入数据库;水质信息发布等。
3、主要工作量
每年召开一次流域水质资料整编工作会议,按照《水环境监测规范》的要求对水质资料进行校核;资料整、汇编;资料保存及输入数据库等。根据水质资料整编数据进行评价、趋势分析和水质预测,发布有关水质信息。
十三、实验室计量认证
1、工作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2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27日印发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开展计量认证相关工作。
2、主要工作内容
建立满足需要的质检机构,编制质量体系文件,进行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标样购置,加强质量控制管理和考核工作,接受国家计量认证评审组的评审和检查。
3、主要工作量
每年对质量体系文件修订一次,监督检查实验室内部监测活动,开展质量保证体系内部审核,对分析人员进行标准盲样的考核,审查数据的准确性,进行质量考核和加强人员培训。每三年接受国家计量认证评审组评审两次。
十四、水质监测新方法及水质评价研究
1、工作依据
根据监测中心的职责,为完成各项监测工作,满足流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功能区管理的需要,提高监测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
2、主要工作内容
根据监测工作的需要,结合自身的仪器设备,开展水质监测新方法及水质评价等方面的研究。研究探索造成水质污染的原因,发现新问题,提出解决水污染问题的有效途经。
3、主要工作量
开展监测分析、对比各种分析条件试验,水质评价新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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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出内容说明
水质监测经常性业务经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人工费(劳务费、咨询费等)、物料消耗费用、设备费、考察培训费、业务组织费、外部协作费、其他费用等。
    1、劳务费:是指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工作成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聘请专家进行培训、业务指导、讲学等支出的劳务性费用。
2、咨询费:是指业务开展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评审)费用,咨询(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业务组织实施及管理的人员。
    3、物料消耗费:包括开展业务过程发生的实验消耗品、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等。包括内业工作所消耗在纸张、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耗材消耗。
    4、设备费:包括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购置租用的专用仪器、设备、工器具,对现有仪器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
    5、考察培训费:包括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进行的考察培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6、外部协作费:指开展业务过程中委托其他单位协作完成而支付的费用。
7、业务组织费:包括项目发生的会议费、招待费、办公费、水电暖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交通费、购置费、资料费、信息发布费和检查审计评审验收费等。
    交通费:反映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
差旅费:反映开展水质监测出差业务工作所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会议费:是指开展业务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专家咨询、协调处理及听证等所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邮电费:是指因具体业务发生的邮寄、长途电话传真等费用。
购置费:是指购置必要的物品、服务、有关技术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信息发布费:反映发布水质监测各类信息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报纸发布、网络发布、宣传册发布、电视广播发布、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广告宣传费用等。
印刷费:包括制版费、纸张费、印刷费、装订费等。
8、其它费用:指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的与水质监测工作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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