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原则
经常性业务经费开支范围的编制原则是,立足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赋予开展水质监测的职责,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结合水质监测业务实际,综合反映不同流域机构水质监测业务的全貌 。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10日起施行)
《淮河流域水污染暂行条例》(1995年8月8日起施行)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1月24日起施行)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
《关于加强省界缓冲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06]131号)
《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3]233号)
《关于贯彻落实<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03]7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
《关于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公布工作及公布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第一批)的通知》(水资源[2006]406号)
《关于组织开展供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调查的通知》(资源保函[2004]7号)
《关于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保障供水安全的通知》(办资源[2008]42号)
《关于做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7]150号)
《关于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若干意见》(水资源[2004]316号)
《关于印发<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39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闸坝调度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1]155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8]104号)
《关于印发<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水财经[2005]549号)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9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
《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政部制定)
第二章 流域水质监测经常性业务费使用范围
水质监测经常性业务费是用于中央直管的流域机构水质监测的经常性业务经费。水质监测经常性业务包括二十项:国际界河(湖)、省界河段水质水量监测;水功能区监测;饮用水源地监测(含地下水水源地);跨流域调水监测;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监测;水生态系统监测;水污染联防动态监测;入河污染物总量监测;地下水水质监测;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重要江河湖库底质监测;水质资料整编与信息发布;实验室计量认证;水质监测新方法及水质评价研究;水质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水质监测仪器设备更新、购置;水质监测仪器设备鉴定及运行维护;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水质监测车、监测船运行维护;水质监测专业业务管理等。水量监测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国际界河(湖)、省界河段水质水量监测
1、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该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监测省界水质,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领导小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39号)第四条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流域机构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水体、重要水域和直管江河湖库及跨流域调水的水量和水质监测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界缓冲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06]131号)要求,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省界缓冲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照省界缓冲区的水质要求,实施定期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公布缓冲区的水量水质状况;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要求开展水量监测工作,发现省界缓冲区下泄流量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3]233号)、《关于贯彻落实<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03]77号)文要求,流域机构加强对省界缓冲区的监督管理。
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与流域四省人民政府签订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明确了国家省界考核断面和考核目标,并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评估办法>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评估指标解释>(修订稿)的函》(环办函[2006]836号)要求,对省界断面水质进行监测并作为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参考依据。
2、主要工作内容
包括:国际界河(湖)、省界断面的查勘与站网布设;水质水量监测方案编制;采样与运输;样品前处理;标样购置;样品测试及提交成果报告等。
3、主要工作量
开展对国际界河(湖)和跨省际河流的省界采样测流断面查勘,科学布设监测站网,编制水质水量监测方案,实施现场水样采样、运输、实验室样品前处理、样品测试及提交成果报告等工作。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监测项目为水量、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共24项指标。监测频次为国际界河(湖)、省界断面每月监测2次。
水量监测委托有测量资质单位监测,省界断面与水文站结合时,水量监测频次为每天1次,其它人工测流断面每旬至少监测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