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hzsunmoon 发表:
从理性的角度来说,那位员工并没有做错什么,她是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员工有休息的权利,加班是要自愿的,企业是不允许罚款的。
只是在现在的中国社会,企业作为强势的一方,往往漠视劳动者的权利,而只想员工尽义务。但是加班并不是员工的义务。
这使我想起了为什么国内的企业在进行社会责任评审(与SA8000评审相似)时会有97%以上通不过。而我们通过的企业,建立SA管理体系,进行社会责任评审,也不是自觉自愿的,是因为我们的国外客户逼着我们去做。
换言之,我们自己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环保法等等,但执行时却是无视的,而我们的外商在逼我们遵守我们自己的法律法规。
原文由 hzsunmoon 发表:
从理性的角度来说,那位员工并没有做错什么,她是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员工有休息的权利,加班是要自愿的,企业是不允许罚款的。
只是在现在的中国社会,企业作为强势的一方,往往漠视劳动者的权利,而只想员工尽义务。但是加班并不是员工的义务。
这使我想起了为什么国内的企业在进行社会责任评审(与SA8000评审相似)时会有97%以上通不过。而我们通过的企业,建立SA管理体系,进行社会责任评审,也不是自觉自愿的,是因为我们的国外客户逼着我们去做。
换言之,我们自己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环保法等等,但执行时却是无视的,而我们的外商在逼我们遵守我们自己的法律法规。
原文由 luer 发表:原文由 jackcong 发表:原文由 luer 发表:原文由 lotus_sum 发表:
那是你并没有得到这个员工的心的缘故!
这个例子是我刚接手品保部经理不到一个月时,部里一位
班长反映的,
我第二天就把这个员工(家在公司旁的一个女员工)辞掉了。
这样子不合适吧,如果你觉得她加班有意义,就应该给与适当的加班费,以慰藉人心;如果别人家里真的有事,不妨换一个人试试。如果又想要员工加班,又不给加班费,而且三天两头的加班,那换了是谁,都会有逆反心理的。
可能是每个人站的角度不同,也有每个人看问题的方式不同,每个人的理想不一样,他对待事情的方式也不同了。
加班费是平时工资的两倍,没有不给,只是下月初才给。
周末加班是轮流的,我每月工作28天的(虽然我只需要上足22天就可以拿足薪资,多出来的6天是没有加班费的)。
连聚餐都不参加,又不用她掏一分钱,显然不热衷于团队感情培养,因为工作
要几个人一起做才能出成果的。
原文由 hzsunmoon 发表:原文由 luer 发表:你所讲的是现实的状况,但如果该员工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你们企业没有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充足理由,则100%输。因为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首先要符合国家的法规、条令,其次必须让员工知晓。
公民应该守法,但企业内也会有相应的规则,不能接受的人就只能自己走人,或被请走了。
在企业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能明文写出不接受企业安排的加班就会被解除合同吗?就算是写明了,也是无效合同。
原文由 zongguitang 发表:
呵呵,公司安排,为什么不安排一下休息呢?在中国,不知有几个人能拿上加班费,都是白干,谁愿意,如果真的很忙,及时付费会有人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