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我们不一YOUNG】过敏原的发生机制及国内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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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敏原的发生机制及国内标识管理规定



食物过敏(Food Allergy, FA)是指人体免疫系统对特定食物蛋白/食物过敏原的异常反应,过敏反应的严重程度与个体体质、过敏原成分及作用部位有着密切联系,轻者可能出现红疹、瘙痒、咳嗽等症状,重者则可能出现呼吸困难、血压下降、休克,甚至是死亡。

据统计,食物中能够诱发过敏反应的物质有几百种,我们常见的海鲜、牛奶、坚果等都是常见的过敏原。根据文献纪录,已证实有170多种食物可能引起过敏体质人群产生不良反应,奶、蛋、鱼、甲壳类、花生、大豆、坚果和小麦8种食物占患者过敏反应的90%以上。很多食物过敏的反应较为轻微,表现并不明显,但也有一部分会发生严重的过敏反应。

最新的文献报告显示,严重过敏反应发病率每年每10万人50~120例,终生发病率为0.5%~5%,其中儿童的发病率每年每10万人1~670例。而严重过敏反应致死率为每年每100万人0.05~0.51(药物诱发)、0.03~0.31(食物诱发)和0.09~0.13(蜂毒蛰刺)。

在引发严重食物过敏反应的食谱中,花生是诱发食物过敏死亡的主要元凶。研究指出,90%食物过敏引发的死亡都是由花生导致的,并且花生过敏人群的比例已由20年前的5%~10%增至现在的20%~30%,是食物中需要着重关注的过敏原成分。






一、食物过敏的发生机制
食物过敏是机体的免疫系统对食物蛋白质的一种异常反应,主要分为IgE介导型和非IgE介导型。

IgE介导的食物过敏:
当IgE与特定食物蛋白质结合时,组胺等化学物质就会释放到体内,该类型的过敏反应发生迅速,在进食后30分钟到2小时内就可以出现症状,比如瘙痒、口唇或眼睑肿胀、吞咽不适、咳嗽喘息等,也是出现严重过敏反应的主要类型。

非IgE介导的食物过敏:
该类型的发生常具有隐蔽性,其症状与其他问题不易区分,比如呕吐、慢性腹泻、便血、体重减轻或吞咽困难等症状。该症状通常不会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但发现问题往往较为困难。

食物过敏虽然是特异性反应,但在食物种类体现上也存在一定的交叉性,比如对大豆过敏者可能对豆科植物的其他成员也过敏,对牛奶过敏者往往对山羊奶也过敏,对鸡蛋过敏者可能对其他蛋类同样也过敏,其中植物的交叉反应性比动物更明显。同时,食物过敏也与遗传基因有关,父母中一方有食物过敏史者其子女的患病率为30%,双亲均有食物过敏史,则子女患病率高达60%。






二、国际过敏原法规盘点
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饮食习惯有较大差异,对特定食物的过敏患病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不同国家对过敏原有着不同的规定,主要的区别在于过敏原种类和标识管理上。

1985年,由FAO(联合国粮农组织)和WHO(世界卫生组织)共同组建的CAC(食品法典委员会)提出的“八大类常见过敏原”是目前各个国家参考的重要基础,即小麦、鸡蛋、花生、大豆、牛奶、坚果、甲壳类和鱼类。

2020年,随着相关数据的不断完善,FAO和WHO的食物过敏风险评估专家组在《RISK ASSESSMENT OF FOOD ALLERGENS》中推荐将“八大过敏原”中的大豆替换为芝麻,作为全球优先标识的过敏原,而大豆仅作为区域性标识清单。

2021年5月10日,该工作组已经将第一阶段过敏原风险评估的结果进行了公布,其中优先过敏原有:

1、含麸质谷物(即小麦和其他小麦种、黑麦和其他黑麦种、大麦和其他荷木种及其杂交品种);

2、甲壳类;

3、鸡蛋;
4、鱼;
5、牛奶;
6、花生;
7、芝麻;
8、特定树木坚果(杏仁、腰果、榛子、山核桃、开心果和核桃)。

我国对于食品过敏原的管理稍晚一些,2009年发布的GB/T 23779-2009《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是参照CAC标准中列出的八类致敏食品。现行版的《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在4.4.3“致敏物质”中提出推荐性要求,8类过敏原物质如下:

1、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2、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3、鱼类及其制品;
4、蛋类及其制品;
5、花生及其制品;
6、大豆及其制品;
7、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8、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2018年11月,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发布,拟将“八大过敏原”纳入强制性标识范畴,截至目前已经经过了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过敏原的标识问题是其中一个热点话题。






当然,为了提升食品的安全性,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修订关于过敏原的规定,比如英国最新的变更指南就对声明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致敏原标签中要明确14种主要致敏原中的具体名称。

如声明:“可能含有花生”而不能称为“可能含有坚果”;新西兰最新发布食品标签上的过敏原声明、警告和提示声明指出:食物或饮料属于或包含蜂王浆、卡瓦酒、婴儿配方产品或婴儿食品、配制的补充运动食品,必须附上警告声明;警告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高度至少为 3mm,或小包装(100 平方厘米以下)上高度为 1.5 mm。

来源:食品加工包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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