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cz_sem 发表:
最近比较堕落,经常看电视,不过我会把我看到的有点价值的给不堕落的同志们分享下。
某垃圾收购处收了一批旧的无标签的蓝色塑料桶,堆放在院子里,结果工人搬运的时候其中一个爆炸了,伤了人
经追溯,收购站-孤老头-村工艺品加工厂-贸易公司-厂家
从厂家得知该桶内装的固化剂的成分、特性,属易燃易爆品
贸易公司说包装外原来有标签标识(从它仓库的仍有的同种固化剂包装可以证实),他们也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
村工艺品加工厂说原来就没有标签,工厂已用了十年了,他们也不知其危险性,更不知道这种旧桶必须要经过特殊的后期处理(如清空、清洗,交指定处理单位等)。
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说属意外事故(就是无人负责,他们不是专业人员,不懂就算了)
后来收购站状告孤老头和村工艺品加工厂,而法院追加贸易公司与村工艺品加工厂同为被告。村工艺品加工厂的过错比较清晰(出12万),法院认为贸易公司的过错在于:没有审查村工艺品加工厂的资质-可以使用固化剂类危险品(出3万) 数字是大概数字。
尽管我夫人说财务制度上是有规定需要审查对方资质,只是一般都没有按规定执行。
但我没明白的是:使用固化剂还需要资质吗?我觉得贸易公司很冤。
这里,固化剂其实应该是危险化学品的一种,只要是危险化学品,运输操作处理都需要有资质的人员,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关键是在国内,国人这方面的意识非常淡薄,只有问题出现了,大家才会意识到,然后开始扯皮。
这个案例里面,村工艺品加工厂的错误是非常明显的,不仅没有资质,而且没有危险废物包装处理措施。所以它负主要责任。
而贸易公司,确实有点冤,只能算他倒霉。
这个应该还有个责任部门,就是当地的安监部门。不过在中国追究责任时一般都是忽略他们的,只有在收费的时候他们就冒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