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检验样品的处置
11.1实验室应建立对拟检验样品的唯一识别系统,以保证在任何时候对样品的识别不发生混淆。
11.2在接收检验样品时,应记录其状态,包括是否异常或是否与相应的检验方法中所描述的标准状态有所偏离。如果对样品是否适用于检验有任何疑问或者样品与提供的说明不符,或者对要求的检验规定得不完全,实验室应在工作开始之前询问委托方,要求进一步予以说明。实验室应确定是否已完成了对样品的必要准备,包括是否按委托方要求对样品进行的相应准备。
11.3实验室应在质量文件中规定和适当的设施避免检验所用样品在贮存、处置、准备检验过程中变质或损坏,并遵守随样品提供的任何有关说明书。如果样品必须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贮存或处置,则应对这些条件加以维持、监控和记录(如必要)。当检验样品或其一部分须妥善保存时(例如:基于记录、安全或价值昂贵或日后对检验进行检查的原因),实验实应有贮存和安全措施,以保护这些需要妥善保存样品或其部分状态的完整性。
11.4实验室应编制对检验样品接收、保存或安全处置的质量程序文件,包括为维护实验室诚实性所需的各项规定。
12、记 录
12.1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规章的记录制度。所有的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副本、检验证书副本、检验报告副本均应归档并保存适当的期限。每次检验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验人员的标识。记录更改应按适当的程序规范进行。
12.2所有记录(包括8.4条中有关校准和检验仪器设备的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贮存、妥善保管并为委托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