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hkccxxzz 发表:原文由 gaara2000 发表:
使用我们公司购买的NDJ-5旋转式黏度计测定羧甲基纤维素钠等物料黏度时,发现不合格,跟供应商沟通,说他们的另外型号的旋转式黏度计测定结果合格。并告诉我们,这个东西黏度很特别,不同型号的黏度计测定的结果不同,要求我们购买跟他们相同型号的黏度计。
这种gp理论成立吗?
LZ,粘度计测定粘度是相对测量值。必须要测定方法和条件都一样才有可比性的。
原文由 hao80080(hao80080) 发表:原文由 hkccxxzz 发表:原文由 gaara2000 发表:
使用我们公司购买的NDJ-5旋转式黏度计测定羧甲基纤维素钠等物料黏度时,发现不合格,跟供应商沟通,说他们的另外型号的旋转式黏度计测定结果合格。并告诉我们,这个东西黏度很特别,不同型号的黏度计测定的结果不同,要求我们购买跟他们相同型号的黏度计。
这种gp理论成立吗?
LZ,粘度计测定粘度是相对测量值。必须要测定方法和条件都一样才有可比性的。
确实是这样,这是国内行业普遍形成的不成文规定,其实你们是消费者应该去命令供应商使用和你们一样的粘度计,NDJ的我觉得很垃圾,受不了。
原文由 我爱罗(gaara2000) 发表:
使用我们公司购买的NDJ-5旋转式黏度计测定羧甲基纤维素钠等物料黏度时,发现不合格,跟供应商沟通,说他们的另外型号的旋转式黏度计测定结果合格。并告诉我们,这个东西黏度很特别,不同型号的黏度计测定的结果不同,要求我们购买跟他们相同型号的黏度计。
这种gp理论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