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pizy 发表:
根据WTO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标准是自愿性的,而法规或合同是强制性的,标准的内容只有通过法规或合同的引用才能强制执行。
中国特色: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标准。而且都是由标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国外一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标准虽然都可以称为标准(也不一定),但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所谓“标准”特指“推荐性标准”,并且一般由民间组织(协会、学会等)制定。
强制性标准必须有法律授权部门(如:中央行政机关)制定,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在美国相当于我国的部门规章)。所以到国外的网站如果想找强制性的标准,在标准网站、标准目录里是找不到的。应该到法律法规的网站上找。
我国把两者的概念搞混了,还造出了一个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标准的概念。于是就出现了很多有中国特色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