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食品安全法专贴】《食品安全法》实施各方反映与有关报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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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更需有形的手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这是国人在经历一次次食品安全阵痛之后,一种强烈渴望和理性反思的产物,我们欣喜在法制社会的进程中又迈出了一大步。但我们仍存有顾虑——是否只要将这本 《食品安全法》像警钟一样悬在食品企业的厂房里,像消毒纸巾一样摆在老百姓的餐桌上,我们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呢?对于深奥专业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老百姓更希望看到一双有形的手。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食品卫生法》,前后修订补充近百个规章,共有500多个标准。此次另立新法,不再是在原有的《食品卫生法》上进行修订。它不再仅仅关注于食品的本身,而是对整个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管。相比以往的 “事后诸葛亮”,《食品安全法》是一部更加强调预防和监督的法律,执行力也就成了法律效力的关键。
  《食品安全法》关乎百姓生活,只有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我们才可以有信心地说 “万无一失”,否则再完备的法律也只是镜花水月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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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全是“洋文”顾客如读天书


 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但记者暗访发现,许多商家经销的进口食品却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贴有中文标签、说明书等,使多数顾客在阅读这些进口食品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时如同读“天书”一样看不懂。
  在泉州市区田安路一家进口食品店,随手拿起一包食品看到,其包装上并没有详细注明中文说明,只有简单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经销商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并没有注明。其他的一些食品,有的原产地名称只是简单地用外文标明,没有地址及联系方式,有的生产日期印得模糊不清,还有一些包装精美的进口食品,外包装中文竟无一字。
  记者走访多家进口食品店,发现情况都类似。一家进口食品店的营业员面对记者的咨询显得很尴尬,转而向记者推销其他食品,而这些食品包装竟也只有注明中文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经销商名称地址等,并没有经销商的联系方式及原产地。记者看到的一些饮料罐头,大多数也无中文说明,店家对此也说不上理由:“这些都是进口的,就是这样的……”
  一位刚购买完进口食品的消费者吴小姐对记者说:“这些都是买来作礼品送人的,感觉进口的也比较有档次,平时自己也有买一点,小孩子都喜欢吃。对于标识等问题倒是没有注意到。”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如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对此,消委会曾发布消费警示称,那些贴着全“洋文”的食品标签的进口食品,只能适用于特定专供市场。有的则是经非正常渠道进口逃避检验检疫,甚至是假冒伪劣食品。此外,有些食品虽然有中文标签,但其内容藏头缩尾、含糊其辞,这种产品很可能就是假冒伪劣食品,其安全卫生无法保证,消费者在购买时要认真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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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情况下食盐产品需召回追回


食盐企业也建立了产品召回、追回制度,遇到包装不合标准、计量不够、添加剂不符合标准等5种情况,即可启动召回、追回程序。
  昨天,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部门举办的“百家食品企业践行道德承诺网上行活动”在中国盐业总公司举行,中盐总公司在会上发布了这一消息。据介绍,凡中盐总公司所属食品批发企业销售的食用盐产品,包括加碘盐和未加碘盐均适用召回制度的规定。召回、追回有缺陷产品的费用,由批发企业承担,并可以向有缺陷食盐产品的生产商进行责任追溯。消费者有权向当地质检部门、有关经营者或食盐专营部门投诉、反映食盐产品的缺陷问题,并可提出开展有缺陷食盐产品的召回、追回相关调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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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依法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同时法律还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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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实施,新的法规将从源头抓起,落实生产经营者责任,规范各项标准,完善政府监管职责,加大处罚力度,应该说新的食品安全法较之过去的《食品卫生法》有了很多进步,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各方反应也使新法受到了考验。


  食品企业:每年支付巨额检验费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这标志着已实行9年的食品质量免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新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多家原“国家免检”食品生产企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尽管新法规定了对抽检样品应当购买,但是为了保证抽检合格,食品企业就必须把产品检验日常化。这就意味着企业不仅失去的是“免检金牌”,还会每年赔上一大笔的检验费用。或许一些小的企业很难承受。
  政府部门:承担抽检任务面临难题
  目前全国40多万家食品企业的产品抽检负担,绝大部分落在了各级质检、工商等职能部门肩上。《食品安全法》也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且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按照目前的情况,大多数政府部门的人力、技术、财力等资源都还没有达到那样的能力,恐怕很难负担得起这么庞大费用。”一位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无不担忧地对记者说。一些地市级以下的地区,监管部门的检测设备、技术、人员存在缺陷,也让人有容易造成抽检制度形同虚设的局面的担忧。
  同时也有人建议,可推广市场化经营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避免造假,并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实验室认可鉴定,从而实现监管与监测相分离。
  但第三方检测费用较高,均价在2000元/次。目前,仅有部分大型食品企业和大型连锁超市承担得起该笔费用。据悉,家乐福(中国)每年就投入2000万元用于第三方食品安全检测。
  消费者:十倍赔偿并不乐观
  新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通过该条重罚生产和销售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但是许多消费者对此并不乐观,一些消费者表示,试想,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购买食品,一是数量不会太大,二是总价也不会太高,一旦发现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一般只接受退货;当然,对此结果不满的消费者,可以上法庭索要“十倍的赔偿金”。但是这样一来,消费者得先去鉴定食品有问题,或者主张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继续销售,而且要支付律师费、预付诉讼费,之后,搭上若干天的时间与精力,而最后可能得到的,也不过是数额不高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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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已实施部分散装食品仍未标保质期限


《食品安全法》昨起实施,部分商家仍有不足之处
  新快报讯 (记者 骆智冕 实习生 庞倩影)《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昨起正式实行。记者昨日走访广州多家超市后发现,大部分商家都已展开相关工作,但散装食品的执行情况仍参差不齐。
  记者昨日走访多家超市后看见,大多数超市自制的熟食、糕点等无包装的食品,都按规定放在专用的加热设备或冷藏柜中,并标明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各种信息。散装食品则普遍未严格执行,在多家超市,腊肠、干虾米等商品仍然“裸卖”。
  在位于天河路口的某超市,记者在购买的散装食品包装上发现,价格标签上除了商品名称、价格、重量、包装日期几个简单信息外,连保质期都未注明,也没有标明保存条件、生产经营者等方面的内容。
  家乐福广州区食品质量安全经理冯德悦称,《食品安全法》最大的亮点就在于明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指引,这同时也加大了生产和经营者责任。超市的相关监控力度也随之加大了。
  多家超市均表示,对于标签或包装存在问题的食品,将一律清除出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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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可卡因”门 食品安全法迎“红牛首考”
 6月1日是我国《食品安全法》正式生效的日子。仿佛为了检验这部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新法实施前夕,各大网站突然爆出了一条“红牛饮料在海外被检测出含有可卡因”的报道,引起网民一片热议。
  有罪推论,原本是法律上的一个专业术语,意思是先将一个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然后围绕“此人犯了罪”这一定论,搜寻相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通过类推的方式,来追求一个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对近年来众多危机事件的观察,我们可以发现,个人、企业或组织一旦有负面消息出现,便会很快陷入“有罪推论”的舆论困境之中,成为媒体热炒、网民批判的“众矢之的”,这几乎成为了所有危机事件主角的必然遭遇。
  此次的红牛“可卡因”事件,也不例外。
  “问题红牛”奥地利生产
  据报道,在奥地利生产的红牛饮料,近日分别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被检测发现含有微量一级毒品古柯碱(可卡因)。目前德国已有6个州禁止销售红牛饮料,德国政府也正考虑全面禁售此饮品。我国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已在近日查封该饮料,并要求商家立即将产品全面下架。由于香港市面也有出售同产地的红牛,香港也已紧急行动起来,将红牛样本送往特区政府化验所化验,特区政府呼吁商家停售该产品。
  根据红牛中国官方网站披露信息,红牛功能饮料源于泰国,至今已有40年的行销历史。产品行销到全球140个国家和地区,2007年在全球销量超过40亿罐,在全球功能饮料里居于世界前列。1995年年底,红牛饮料正式进入中国。在全国各地建立了30多个分公司、代表处和80多个办事处。红牛能量饮料的主要成分是牛磺酸、咖啡因及维生素B群,若身心疲累时饮用,可有效改善集中力、加快反应及促进新陈代谢,因此被普遍认为是“功能性饮料”。
  质检总局就“红牛事件”开腔
  6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首度就“红牛事件”开腔,表示自2008年以来“中国大陆未进口预包装的红牛可乐或者红牛功能饮料用于商业销售”。
  质检总局指出,近日媒体广泛报道,奥地利产红牛可乐及红牛能量饮料分别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被检出含有微量可卡因,并已在德国部分地区和我国台湾受到禁售处理。对此,质检总局立即对相关产品进口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查,2008年以来,大陆未进口预包装的红牛可乐或红牛功能饮料用于商业销售。大陆销售的红牛饮料均为国内生产,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对国产红牛饮料的原料及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将及时对外公布。
  食品安全法迎“红牛首考”
  正值6月1日《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那句耳熟能详的“困了累了喝红牛”的广告语,自然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普遍认为,这不仅是红牛首考,同样也是《食品安全法》的首考。红牛能量饮料的主要成分有咖啡因和维生素B群,可有效改善集中力、加快反应及促进新陈代谢,因此被民众视为“提神饮料”。《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显示出相关部门对于整治保健品市场的决心,标榜具有特定功能的红牛饮料无疑更是关注者众。
  “民以食为天”。这部事关公众健康、政府威望与国际形象的法律能否给我国的食品安全环境带来较大改善?能否督促企业商家做“良心”食品?能否促使政府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能否重塑百姓对某些食品的消费信心?
  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对产品进行检测,红牛公司坚称产品没问题,消费者自然感到茫然。消费者的惶恐来自经验教训的累积。每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涉案的企业总是先作出“安全”的声明,但最后的结果往往是消费者一语成谶。消费者并非存心与商家过不去,只不过是希望赖以生存的食品能保证我们的安全,不会为此付出财产、健康甚至生命的代价,这正是《食品安全法》被寄予厚望的价值所在。
  老疑问:我们还能相信什么?
  从早些年的苏丹红,到去年在全国引起巨大波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的三鹿奶粉事件,到强生婴儿用品被检测出有毒物质,到康师傅纯净水加点盐变成矿物质水,再到前几天的王老吉凉茶涉嫌违规添加中草药,现在,终于又轮到红牛了。
  不是假冒伪劣,不是农村小作坊生产出来的三无产品,甚至不是某些个默默无闻的小企业,这些名牌产品,在市场上有口碑,有影响,甚至还因为其名牌的身份,被更多的消费者默认为是“有质量保证”的才放心大胆的购买的,却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问题,似乎,这都要成了一种要追赶的潮流般。食品安全也好,生活用品安全也罢,我们连摆出一副高高在上唯我独尊的名牌产品都不敢相信了,我们还能去相信什么?
  相信那些昨天还叫假冒产品今天就大行其道的山寨产品么?
  相信我们“相关部门”和满嘴跑火车的“有关专家”总是慢一拍的事后的检测结果和公告么?
  还是相信打上国家质检总局免检产品、名牌产品的旗号?
  或者是那些花里胡哨美女帅哥明星都翘着大拇指恨不得也翘起大脚趾来赞扬的广告?
  又或者,当有一天我们发现刷牙的牙膏牙刷,洗脸的香皂洗面奶,吃的面包馒头果冻山楂片,喝的牛奶果汁红茶绿茶,用的卫生纸消毒剂洗发水擦脸油,都统统有这样那样的添加剂和有毒物质的时候,我们反倒淡然的见怪不怪了。
  因为,咱们已经与时俱进的跟着这些产品进化成了百毒不侵的金刚不坏之身了,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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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监管环节工作衔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现就《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能分工以及相关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合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国家各有关部门正在加快制定完善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规章制度,在新的配套规章制度公布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要按照现行规定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做好工作衔接
(一)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自2009年6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汇总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名单、许可证复印件和违法记录情况,分别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中,不必再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通过、准予许可的,不得生产经营。2009年6月1日以后,对于地方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未完成的,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工作,由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继续按现行工作机制承担相关工作并做好平稳过渡。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自2009年6月1日起,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优化升级,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推进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业诚信”的食品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抓好酒类流通管理,继续做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酒类流通附随单溯源制度等行业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督促食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制度。质检部门要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及各项记录、报告制度,监督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商检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继续做好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对进口食品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实施检验;对已有进口记录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按现行规定进行检验;对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按照现行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2009年6月1日以后,对于地方机构改革未完成的,目前负责的部门应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餐饮服务监管工作。各地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地方人大机关加快制定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法规,落实监管措施。
(三)做好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工作。自2009年6月1日起,卫生部门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质检部门不再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之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继续有效。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自查清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要求,开展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加强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卫生行政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衔接。
(四)规范食品相关产品企业生产行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特别是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单位,按照现行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并开展自查清理。各生产单位要在2010年6月1日前完成自查清理工作,并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及新品种向卫生部申请批准。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违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行为。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自律、引导、沟通,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各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督促并给予帮助。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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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坚决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重大案件。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入手,系统、有序地解决好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物链各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提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三)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各地要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企业、行业组织学习贯彻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卫生部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在整合完善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同时,启动整合现行有效的食品相关标准,提高标准的统一性,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进行梳理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标准执行的跟踪评价和宣传贯彻,使食品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自觉履行标准规定的技术性要求,夯实食品安全的工作基础。在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之前,原有食品相关标准继续有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标准执行情况向卫生部门通报。
(四)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卫生部近期将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框架。各地要加快组建食品安全(含保健食品)风险评估机构,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合理规划,不断提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评估和预警能力,尽快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搭建全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力争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和各省(区、市)、市(地)、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调查体系,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逐步实现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机制。落实各级医疗单位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责任,建立事故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各地要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依托先进科技力量和手段,调动各方资源,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高信息管理水平和综合利用效果,加快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建设,履行法定职责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各地在执行《食品安全法》和本通知中的问题,请及时函告上级主管部门。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工 商 总 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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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可卡因”门 食品安全法迎“红牛首考”
 6月1日是我国《食品安全法》正式生效的日子。仿佛为了检验这部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新法实施前夕,各大网站突然爆出了一条“红牛饮料在海外被检测出含有可卡因”的报道,引起网民一片热议。
  有罪推论,原本是法律上的一个专业术语,意思是先将一个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然后围绕“此人犯了罪”这一定论,搜寻相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通过类推的方式,来追求一个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对近年来众多危机事件的观察,我们可以发现,个人、企业或组织一旦有负面消息出现,便会很快陷入“有罪推论”的舆论困境之中,成为媒体热炒、网民批判的“众矢之的”,这几乎成为了所有危机事件主角的必然遭遇。
  此次的红牛“可卡因”事件,也不例外。
  “问题红牛”奥地利生产
  据报道,在奥地利生产的红牛饮料,近日分别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被检测发现含有微量一级毒品古柯碱(可卡因)。目前德国已有6个州禁止销售红牛饮料,德国政府也正考虑全面禁售此饮品。我国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已在近日查封该饮料,并要求商家立即将产品全面下架。由于香港市面也有出售同产地的红牛,香港也已紧急行动起来,将红牛样本送往特区政府化验所化验,特区政府呼吁商家停售该产品。
  根据红牛中国官方网站披露信息,红牛功能饮料源于泰国,至今已有40年的行销历史。产品行销到全球140个国家和地区,2007年在全球销量超过40亿罐,在全球功能饮料里居于世界前列。1995年年底,红牛饮料正式进入中国。在全国各地建立了30多个分公司、代表处和80多个办事处。红牛能量饮料的主要成分是牛磺酸、咖啡因及维生素B群,若身心疲累时饮用,可有效改善集中力、加快反应及促进新陈代谢,因此被普遍认为是“功能性饮料”。
  质检总局就“红牛事件”开腔
  6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首度就“红牛事件”开腔,表示自2008年以来“中国大陆未进口预包装的红牛可乐或者红牛功能饮料用于商业销售”。
  质检总局指出,近日媒体广泛报道,奥地利产红牛可乐及红牛能量饮料分别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被检出含有微量可卡因,并已在德国部分地区和我国台湾受到禁售处理。对此,质检总局立即对相关产品进口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查,2008年以来,大陆未进口预包装的红牛可乐或红牛功能饮料用于商业销售。大陆销售的红牛饮料均为国内生产,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对国产红牛饮料的原料及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将及时对外公布。
  食品安全法迎“红牛首考”
  正值6月1日《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那句耳熟能详的“困了累了喝红牛”的广告语,自然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普遍认为,这不仅是红牛首考,同样也是《食品安全法》的首考。红牛能量饮料的主要成分有咖啡因和维生素B群,可有效改善集中力、加快反应及促进新陈代谢,因此被民众视为“提神饮料”。《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显示出相关部门对于整治保健品市场的决心,标榜具有特定功能的红牛饮料无疑更是关注者众。
  “民以食为天”。这部事关公众健康、政府威望与国际形象的法律能否给我国的食品安全环境带来较大改善?能否督促企业商家做“良心”食品?能否促使政府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能否重塑百姓对某些食品的消费信心?
  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对产品进行检测,红牛公司坚称产品没问题,消费者自然感到茫然。消费者的惶恐来自经验教训的累积。每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涉案的企业总是先作出“安全”的声明,但最后的结果往往是消费者一语成谶。消费者并非存心与商家过不去,只不过是希望赖以生存的食品能保证我们的安全,不会为此付出财产、健康甚至生命的代价,这正是《食品安全法》被寄予厚望的价值所在。
  老疑问:我们还能相信什么?
  从早些年的苏丹红,到去年在全国引起巨大波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的三鹿奶粉事件,到强生婴儿用品被检测出有毒物质,到康师傅纯净水加点盐变成矿物质水,再到前几天的王老吉凉茶涉嫌违规添加中草药,现在,终于又轮到红牛了。
  不是假冒伪劣,不是农村小作坊生产出来的三无产品,甚至不是某些个默默无闻的小企业,这些名牌产品,在市场上有口碑,有影响,甚至还因为其名牌的身份,被更多的消费者默认为是“有质量保证”的才放心大胆的购买的,却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问题,似乎,这都要成了一种要追赶的潮流般。食品安全也好,生活用品安全也罢,我们连摆出一副高高在上唯我独尊的名牌产品都不敢相信了,我们还能去相信什么?
  相信那些昨天还叫假冒产品今天就大行其道的山寨产品么?
  相信我们“相关部门”和满嘴跑火车的“有关专家”总是慢一拍的事后的检测结果和公告么?
  还是相信打上国家质检总局免检产品、名牌产品的旗号?
  或者是那些花里胡哨美女帅哥明星都翘着大拇指恨不得也翘起大脚趾来赞扬的广告?
  又或者,当有一天我们发现刷牙的牙膏牙刷,洗脸的香皂洗面奶,吃的面包馒头果冻山楂片,喝的牛奶果汁红茶绿茶,用的卫生纸消毒剂洗发水擦脸油,都统统有这样那样的添加剂和有毒物质的时候,我们反倒淡然的见怪不怪了。
  因为,咱们已经与时俱进的跟着这些产品进化成了百毒不侵的金刚不坏之身了,多好。
去年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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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买假索赔:消费者另一种监督


新近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有一个“买一赔十”条款(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据此,很多职业打假人准备大干一场,但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却说不提倡这种做法。
  这种颇有些针锋相对的观念,很有意思,也传递出了一些耐人寻味的信息。究竟怎样才能管住食品?在这方面,与其他领域的市场监管一样,很多人有一个误区,以为只要政府部门重视,设立规模庞大的执法机构,就可以确保食品安全。山东省消协负责人的说法,也基本上可以归入这个误区。
  不错,政府监管确实重要,但政府监管其实只是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中的上层结构。真正支持这个体系的是非政府的监管体系,即市场、社会自发形成的自愿性监管体系。这个监管体系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对其成员的监管;包括市场内部各个环节间的制约,比如商场为了自己的利益控制进货质量。
  对这一点,消协应该非常清楚才对。因为,在整个市场监管体系中,消费者的监管是最重要的。这首先是因为,每个人都是消费者。其次,消费者居于发现问题的最重要的环节,即实际消费环节,因而能最有效地发现商品、服务的问题。第三,任何商品、服务的质量问题都直接涉及消费者本人的权利和利益,消费者有积极性监管。这种积极性超过所有其他监管机构,包括政府相关部门。
  因此,一个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必以消费者可以有效监管为支柱。在此基础上,再加上市场的其他自愿监管机制,构成监管的基础。惟有在此基础上,政府的监管才能发挥效力,毕竟,政府用于监管的资源有限,政府的监管激励并不充分,政府发现问题的能力同样受到限制。也正是因为这样,消协其实更应该支持打假,支持“买一赔十”的打假行为,逼使食品生产和销售者守法经营。
  《食品安全法》把赔偿的倍数从原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两倍提高到十倍,其实也正是这个道理。消费者监管食品质量的方式只能有两种:第一种是事先知道质量信息,拒绝购买质量低劣者。这将会在市场内部形成优胜劣汰机制,使高质量产品的市场份额逐渐扩大,整体质量水准提升。第二种则是事后索赔,即购买了不合乎安全标准的食品后索取赔偿。
  当然,消费者的这种自我监管要发挥作用,也需要相应的制度支持。比如,消费者在索赔时,工商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对商家、厂家执行较为严格的规则,而方便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建议司法部门尝试惩罚性赔偿,从而鼓励消费者、律师、职业打假人开展更积极的监管活动。
  山东省消协负责人的说法,与全社会净化食品市场的努力背道而驰。就目前中国食品(4.72,0.04,0.86%)安全的现状论,需要尽可能多的消费者去索赔,去监管厂家、商家。至于该负责人立场背后的一个假设: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根本不值一驳。花钱购买商品,就已构成消费行为,至于购买之后用于何种目的,不影响消费的性质。明知食品有问题而购买,同样是消费行为,除非你说厂家明知食品有问题而销售不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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