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公告】《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CNAS-CL05:2009)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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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已于2009年06月30日发布《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CNAS-CL05:2009),2009年07月01日正式实施,替代《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CNAS-CL05:2006)。

详见: http://www.cnas.org.cn/extra/col21/12463514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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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5:2009《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的要求,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等同采用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第二部分引用了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部分规定,但并不表明本准则未引用的规定不适用于实验室。遵守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实验室的责任和义务。

CNAS-CL05:2009《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是CNAS-CL05:2006《实验室
生物安全认可准则》的修订版本。本次版本的修订主要是因为GB19489-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已于 2008 年12 月26 日发布,正式代替了GB1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本准则与 CNAS-CL05:200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增加了根据实验活动的差异、采用的个体防护装备和基础隔离设施不同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类(本版的4.4.1 至4.4.4)
─ 修改了2006 年版的部分术语和定义
─ 对准则要素的划分进行了调整,明确区分了技术要素和管理要素(2006年版的第6 章至第20 章,本版的第5 章至第7 章);
─ 删除了危害程度分级(2006 年版的第3 章);
─ 修订和增加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的要求(2006 年版的第4 章,本版的第3 章);
─ 修订了对实验室设计原则、设施和设备的部分要求(2006 年版的第6 章、第7 章和9.3 节,本版的第5 章和第6 章);
─ 增加了对实验室设施自控系统的要求(本版的6.3.8);
─ 增加了对从事无脊椎动物操作实验室设施的要求(本版的6.5.5);
─ 增加了对管理的要求(本版的7.4、7.5、7.8、7.9、7.10、7.11、7.12和7.13);
─ 删除了部分与GB19781-2005《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 重复的内容(2006 年版的第3 章、第12 章、第13 章、第14 章、第15 章和第17章)。


本准则适用于操作生物因子的实验室,是通用要求。当实验室从事特定的实验活动时,还应符合其他的相关规定或要求。
应充分意识到,“安全”是指风险处在可接受的水平之内,应承认风险的客观性。获得CNAS 生物安全认可的实验室应不断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或将危害控制在最低水平。
CNAS 可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用说明,对本准则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除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本准则的编排:第一部分的条款号同GB 19489-2008;第二部分的条款号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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