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第二届网络原创大赛】药品GMP修订稿已发布,你如何应对呢?

浏览0 回复31 电梯直达
ling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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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237条 超标结果调查
OOS与OOT是一把双刃剑,大家仔细考虑再举起。因为,现场检查时会让你专门出示偏差、OOS、OOT的目录,会着重调查这些事件。
5.第239条 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
试剂、试液这一块,想想国内的供应商,有的大家头疼了!说实在的,这一点有些吹毛求疵,或是吃饱了撑的。因为,他不去规范国内试剂市场,拿我们GMP开刀,我们也没辙啊。其实,关键在于试剂、试液的管理,有效期啊什么的。
ling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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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的海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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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lingzhong(lingzhong) 发表:
3.检验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7)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环境温湿度、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
  这一点,就是个比较头疼的问题。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到底怎么理解!!这一下,检验员们要倒大霉了!因为,这会引申出检验记录全部手写这样的规定,而不是单纯的填填某项数据了。关于温湿度,规定是好的,但那是不是意味着我可以不对环境温湿度单独记录在一个本上了呢?显然,够呛!

我们在最近一次检查之后,最大的变化就是以后的记录快要变成全部手写了,当然,有点夸张,以前的那种只有重要数据和主要过程是完全不可以的了,改版后的记录基本就是SOP的填空版本。
温湿度单独记录应该是在留样室和部分有储存要求的温度房间的永恒不变的要求,至于既要写在记录上,又要写在本本上,个人感觉实在太过繁琐。
深海的海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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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lingzhong(lingzhong) 发表:
4.第237条 超标结果调查
OOS与OOT是一把双刃剑,大家仔细考虑再举起。因为,现场检查时会让你专门出示偏差、OOS、OOT的目录,会着重调查这些事件。
5.第239条 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
试剂、试液这一块,想想国内的供应商,有的大家头疼了!说实在的,这一点有些吹毛求疵,或是吃饱了撑的。因为,他不去规范国内试剂市场,拿我们GMP开刀,我们也没辙啊。其实,关键在于试剂、试液的管理,有效期啊什么的。

4. OOS与OOT怎么说呢,不规范的时候会为了避免偏差调查的繁琐,而省去了偏差调查记录,这个要求其实不是很容易落实,如果硬是说没有偏差,或者降低偏差调查的频次,只能说是GMP管理和执行不到位了,而现场检查是很难发现的问题。
5. 试剂的管理比之前加严了很多,从一方面说是好事,用的放心,但是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尤其是不愿意更多投入人力物力的情况,进行试剂的供应商审计甚至检验实在是一般企业不太容易承受的起的了。
小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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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lingzhong(lingzhong) 发表:
4.第237条 超标结果调查
OOS与OOT是一把双刃剑,大家仔细考虑再举起。因为,现场检查时会让你专门出示偏差、OOS、OOT的目录,会着重调查这些事件。
5.第239条 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
试剂、试液这一块,想想国内的供应商,有的大家头疼了!说实在的,这一点有些吹毛求疵,或是吃饱了撑的。因为,他不去规范国内试剂市场,拿我们GMP开刀,我们也没辙啊。其实,关键在于试剂、试液的管理,有效期啊什么的。


是的,试剂这一款的确如此!
这一点要学习一下欧盟的规定。如果你想过欧盟的GMP,那么他在审计你的企业时,还会去审计你的原料供应商,这就要求了只有你做好了还不行,给你提供原料来源的企业也应该有实力。麻烦啊!
小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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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236条 检验
5.检验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7)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环境温湿度、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

——现实中,我们的记录格式和内容千奇百怪,几乎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格式和内容。但现在,要求中一次就规定了11条。而我把第7条拿出来,就是想说一下“环境温湿度”这个要求。原来我们要求要控制房间温湿度,尤其是天平室、水分室等水分对实验影响比较大的房间,温湿度要记录在房间的温湿度记录本上。而现在,要把这个数据放到检验记录里,这就对检验数据的追溯有了直观的了解。为什么两次实验的结果有区别、为什么冬天和夏天的检验结果有微小的差别,温湿度的差别也许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检验记录的完整性也是我们这次GMP被查中提出的一条缺陷项,温湿度如果单独写在每份记录里面,查阅时的确很方便明晰,原本我们的记录就是就是涵盖温湿度记录的,但是看到不少企业的记录模板中并没有这一项,只是单独记录,感觉省事了很多,现在想想繁琐有繁琐的优点吧!

是的,有时候我们还要看看国外企业是怎么做的。好多的GMP检查员也是出国考察过的,即使没有去过,也是会被培训到的。尤其是在新的GMP刚开始施行的一段时间内,还没有国内经验可借鉴,也就只能借鉴国外企业的做法了!
小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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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lingzhong(lingzhong) 发表:
标准品这一块,是雷区,要仔细慎重!


同意,这不是好玩的。太严格了!
小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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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卢(luxw) 发表:
条款分析:
四、第238条 留样
1.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
4.成品的留样(5)如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至少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以发现药品变质的迹象。如发现留样变质,应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不知道大家现在是怎么做的,但现在的这种做法在08年初我参与GMP检查时就遇到了这种情况。也许当成的检查人员没有讲清楚,我一直不理解的就是对留样进行检查会消耗样品,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留样量减少就违背了留样的目的。但现在指明了留样的定义,也把其检测说清楚了,只是进行目检,不会消耗留样量。但这里更加明确了对留样目检的目的,看是否发生变质或有此趋势。



关于留样的新规定的确比之前更加明晰了,好在我们之前执行的也和现在的是一致的,比如稳定性考察样品与一般留样是分开的,一般留样每月观察一次外观和包装完整性情况。


应该说是更加具体说出了怎么做,而不像原来那样提一句话就完了!
小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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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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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卢什么时候也关心起GMP来了?文章中提到的“质量受权人”并不等同于欧盟的质量受权人,这里的质量受权人基本上参照了广东的做法,即结合国情使其权力和责任都更大,除了企业负责人,排第二的就是他了,注意他排在生产负责人之前,基本上就是监督部门与企业之间的纽带。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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