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卫生管理
8.1卫生管理标准书之制定与执行
8.1.1工厂应制定卫生管理标准书,以作为卫生管理及评核之依据,其内容应包括本章各节之规定,修订时亦同。
8.1.2应制定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及项目,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
8.2环境卫生管理
8.2.1邻近道路及厂内道路、庭院,应随时保持清洁。厂区内地面应保持良好维修、无破损、不积水、不起尘埃。
8.2.2厂区内草木要定期修剪,不必要之器材、物品禁止堆积,以防止有害动物孳生。
8.2.3厂房、厂房之固定物及其它设施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作适当之维护,以保护食品免受污染。
8.2.4排水沟应随时保持通畅,不得有淤泥蓄积,废弃物应作妥善处理。
8.2.5应避免有害(毒)气体、废水、废弃物、噪音等产生,以致形成公害问题。
8.2.6废弃物之处理应依其特性酌予分类集存,易腐败废弃物至少应每天清除一次,清除后之容器应清洗消毒。
8.2.7各种废弃物及回收空瓶、空箱应按照指定场所堆置,并作定时之整理、清理,以维护环境卫生。
8.2.8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得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毒)气体溢出,应防有害动物之孳生及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遭受污染。
8.3厂房设施卫生管理
8.3.1工厂应依本规范5.2规定之清洁程度区分,及下列各项规定,订定厂房设施卫生管理标准及办法,并确实施行。
8.3.2厂房内各项设施应随时保持清洁及良好维修,厂房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立即加以修补,且地面及排水设施不得有破损或积水。
8.3.3原料处理场、加工调理场、厕所等,开工时应每天清洗(包括地面、水沟、墙壁等),必要时予以消毒。
8.3.4作业中产生之蒸汽,不得让其长时滞留厂内,应以有效设施导至厂外。
8.3.5灯具、配管等外表应保持清洁,,并应定期清扫或清洗。
8.3.6冷(冻)藏库内应经常整理、整顿、保持清洁,并避免地面积水、壁面长霉等影响贮存食品卫生之情况发生。
8.3.7制造作业场所及仓储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窗、纱网、空气帘、栅栏或捕虫灯等)防止或排除有害动物。
8.3.8厂房内若发现有害动物存在时,应追查并杜绝其来源,但其扑灭方法以不致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为原则(尽量避免使用杀虫剂等)。
8.3.9原料处理、加工调理、包装、贮存食品等场所内,应在适当地点设有集存废弃物之不透水、易清洗消毒(用毕即废弃者不在此限)、可密盖(封)之容器,并定时(至少每天一次)搬离厂房。反复使用的容器在丢弃内容物后,应立即清洗消毒。若有大量废弃物产生时,应以输送设施随时迅速送至厂房外集存处理,并尽速搬离厂外,以防有害动物孳生及水源、地面等遭受污染。处理废弃物之机器设备应于停止运转时立即清洗消毒。
8.3.10管制作业区不得堆置非即将使用的原料、内包装材料或其它不必要物品。
8.3.11清扫、清洗和消毒用机具应有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8.3.12制造作业场所内不得放置或贮存有毒物质。
8.3.13若有储水槽(塔、池),应定期清洗并每天(开工时)检查加氯消毒情形。使用非自来水者,每年至少应送请政府认可之检验机构检验一次,以确保其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冷冻、蒸发机等冷却用水,或洗地、浇花、消防等用水除外)。
卫生管理人使用或其监督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