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资料】食品行业GMP-饮料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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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与人事

7.1组织与职掌

7.1.1生产制造、质量管理、卫生管理、劳工安全管理及其它各部门均应设置负责人员,以督导或执行所负之任务。

7.1.2生产制造负责人专门掌管原料处理、加工制造及成品包装工作。质量管理负责人专门掌管原材料、加工中及成品品质规格标准之制定与抽样、检验及品质之追踪管理等工作。卫生管理专责人员(如属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2条规定之食品制造工厂,应设置卫生管理人员)掌管厂内外环境及厂房设施卫生、人员卫生、制造及清洗等作业卫生及员工卫生教育训练等事项。劳工安全管理负责人则掌管工厂安全与防护等工作。

7.1.3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充分权限以执行质量管理任务,其负责人员应有停止生产或出货之权限。

7.1.4质量管理部门应设置食品检验人员,负责食品一般品质与卫生品质之检验分析工作。

7.1.5应成立卫生管理组织,由卫生管理专责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负责规划、审议、督导、考核全厂卫生事宜。

7.1.6生产制造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其它各部门人员均得视实际需要兼任。

7.2人员与资格

7.2.1生产制造、质量管理、卫生管理及安全管理之负责人,应雇用大专相关科系毕业或高中(职)以上毕业具备食品制造经验四年以上之人员。

7.2.2食品检验人员以雇用大专相关科系毕业为宜或经政府证照制度检定合格之食品检验技术士者,如为高中(职)或大专非相关科系毕业人员应经政府认可之专业训练(食品检验训练班)合格并持有结业证明者。

7.2.3各部门负责人员及技术助理,应于到厂后三年内参加政府单位或研究机构、企业管理训练单位等接受专业职前或在职训练并持有结业证明。

7.2.4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2条规定之食品制造工厂,应设置卫生管理人员,其资格及办理事项应符合行政院卫生署「食品制造工厂卫生管理人员设置办法」有关规定。

7.2.5专业工厂之各类专门技术人员,应符合经济部「食品工厂建筑及设备之设置标准」及其它相关法令之规定。

7.2.6若从事金属罐装饮料之制造,其有关罐头卷封及杀菌操作之管理人员应依下列规定设置:

7.2.6.1容器封口技术人员:必须国中以上毕业或国小毕业具备三年以上封口经验,并经认可之容器封口技术训练班训练合格者,负责封口机之调整、维护、保养与记录等工作。

7.2.6.2杀菌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为国中以上毕业或相当国中程度,并经认可之杀菌设备操作班训练合格者,负责杀菌设备之操作、记录与保养等工作。

7.2.6.3杀菌技术管理人员:必须为大专毕业或相当大专毕业程度(高中、高工、高农、高商毕业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经认可之杀菌技术管理班训练合格者,负责饮料杀菌系统之生产管理工作。

7.3教育与训练

7.3.1工厂应订定年度训练计划,据以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年度训练计划应包括厂内及厂外训练课程,且其规划应考量有效提升员工对食品GMP之管理与执行能力。

7.3.2对从事食品制造及相关作业之员工应定期举办(可在厂内)食品卫生及危害分析重点管制(HACCP)系统之有关训练。

7.3.3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忠于职责、以身作则,并随时随地督导及教育所属员工确实遵照既定之作业程序或规定执行作业。

7.3.4容器封口技术、杀菌设备操作及杀菌技术管理人员应预作储备计划,派遣未受训之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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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

8.1卫生管理标准书之制定与执行

8.1.1工厂应制定卫生管理标准书,以作为卫生管理及评核之依据,其内容应包括本章各节之规定,修订时亦同。

8.1.2应制定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及项目,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

8.2环境卫生管理

8.2.1邻近道路及厂内道路、庭院,应随时保持清洁。厂区内地面应保持良好维修、无破损、不积水、不起尘埃。

8.2.2厂区内草木要定期修剪,不必要之器材、物品禁止堆积,以防止有害动物孳生。

8.2.3厂房、厂房之固定物及其它设施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作适当之维护,以保护食品免受污染。

8.2.4排水沟应随时保持通畅,不得有淤泥蓄积,废弃物应作妥善处理。

8.2.5应避免有害(毒)气体、废水、废弃物、噪音等产生,以致形成公害问题。

8.2.6废弃物之处理应依其特性酌予分类集存,易腐败废弃物至少应每天清除一次,清除后之容器应清洗消毒。

8.2.7各种废弃物及回收空瓶、空箱应按照指定场所堆置,并作定时之整理、清理,以维护环境卫生。

8.2.8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得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毒)气体溢出,应防有害动物之孳生及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遭受污染。

8.3厂房设施卫生管理

8.3.1工厂应依本规范5.2规定之清洁程度区分,及下列各项规定,订定厂房设施卫生管理标准及办法,并确实施行。

8.3.2厂房内各项设施应随时保持清洁及良好维修,厂房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立即加以修补,且地面及排水设施不得有破损或积水。

8.3.3原料处理场、加工调理场、厕所等,开工时应每天清洗(包括地面、水沟、墙壁等),必要时予以消毒。

8.3.4作业中产生之蒸汽,不得让其长时滞留厂内,应以有效设施导至厂外。

8.3.5灯具、配管等外表应保持清洁,,并应定期清扫或清洗。

8.3.6冷(冻)藏库内应经常整理、整顿、保持清洁,并避免地面积水、壁面长霉等影响贮存食品卫生之情况发生。

8.3.7制造作业场所及仓储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窗、纱网、空气帘、栅栏或捕虫灯等)防止或排除有害动物。

8.3.8厂房内若发现有害动物存在时,应追查并杜绝其来源,但其扑灭方法以不致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为原则(尽量避免使用杀虫剂等)。

8.3.9原料处理、加工调理、包装、贮存食品等场所内,应在适当地点设有集存废弃物之不透水、易清洗消毒(用毕即废弃者不在此限)、可密盖(封)之容器,并定时(至少每天一次)搬离厂房。反复使用的容器在丢弃内容物后,应立即清洗消毒。若有大量废弃物产生时,应以输送设施随时迅速送至厂房外集存处理,并尽速搬离厂外,以防有害动物孳生及水源、地面等遭受污染。处理废弃物之机器设备应于停止运转时立即清洗消毒。

8.3.10管制作业区不得堆置非即将使用的原料、内包装材料或其它不必要物品。

8.3.11清扫、清洗和消毒用机具应有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8.3.12制造作业场所内不得放置或贮存有毒物质。

8.3.13若有储水槽(塔、池),应定期清洗并每天(开工时)检查加氯消毒情形。使用非自来水者,每年至少应送请政府认可之检验机构检验一次,以确保其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冷冻、蒸发机等冷却用水,或洗地、浇花、消防等用水除外)。

卫生管理人使用或其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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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机器设备卫生管理

8.4.1用于制造、包装、储运之设备及器具,应定期清洗、消毒。

8.4.2用具及设备之清洗与消毒作业,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

8.4.3所有食品接触面,包括用具及设备与食品接触之表面,应尽可能时常予以消毒,消毒后要彻底清洗,以保护食品免遭消毒剂之污染。

8.4.4收工后,使用过之设备和用具,皆应清洗干净,若经消毒过,在开始工作前应再予清洗(和干燥食品接触者除外)。

8.4.5每日制造结束后,糖液桶、糖液过滤机、卫生帮浦、橡皮管、塑料管及各式量具、容器均应拆除(CIP除外)清洗干净。

8.4.6榨汁机、精滤机、离心机,于使用完后应拆除清洗。

8.4.7充填机应彻底清洗糖水之污渍,清洗后充填口应用氯水等消毒剂消毒。

8.4.8封盖机于制造结束后应彻底清洗轧头、卷轮、托罐盘等易受饮料污染之零件与其死角。

8.4.9容器之清洗设备,如洗瓶机、洗罐机等机械均应定期清洗并维护保养。

8.4.10无菌充填系统于使用前应作消毒杀菌工作,其输送管路于制造完成后应作原位清洗法(CIP)之清洗消毒工作,并定期拆解检查洗净程度。

8.4.11已清洗与消毒过之可移动设备和用具,应放在能防止其食品接触面再受污染之适当场所,并保持适用状态。

8.4.12食品接触之设备及用具之清洗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8.4.13用于制造食品之机器设备或场所不得供做其它与食品制造无关之用途。

8.5人员卫生管理

8.5.1手部应保持清洁,工作前应用清洁剂洗净。凡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不得蓄留指甲、涂指甲油及配戴饰物等。

8.5.2若以双手直接处理不再经加热即行食用之食品时,应穿戴清洁并经消毒之不透水手套,或将手部彻底洗净及消毒。戴手套前,双手仍应清洗干净。

8.5.3作业人员必须穿戴整洁之工作衣帽及发网,以防头发、头屑及外来杂物落入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中,必要时需戴口罩。

8.5.4工作中不得有抽烟、嚼槟榔或口香糖、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之行为。不得使汗水、唾液或涂抹于肌肤上之化妆品或药物等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

8.5.5员工如患有出疹、脓疮、外伤(染毒创伤)、结核病等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从事与食品接触之工作。新进人员应先经卫生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始得雇用,雇用后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身体检查,其检查项目应符合「食品业者制造、调配、加工、贩卖、贮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之相关规定。

8.5.6应依标示所示步骤,正确的洗手或(及)消毒。

8.5.7个人衣物应贮存于更衣室,不得带入食品处理或设备、用具洗涤之地区。

8.5.8工作前(包括调换工作时)、如厕后(厕所应张贴「如厕后应洗手」之警语标示),或手部受污染时,应清洗手部,必要时并予以消毒。

8.5.9访客之出入应适当管理。若要进入管制作业区时,应符合现场工作人员之卫生要求。

8.6清洁和消毒用品之管理

8.6.1用于清洗及消毒之药剂,应证实在使用状态下安全而适用。

8.6.2食品工厂内,除维护卫生及试验室检验上所必须使用之有毒药剂外,不得存放之。

8.6.3清洁剂、消毒剂及危险药剂应予明确标明并表示其毒性和使用方法,存放于固定场所且上锁,以免污染食品,其存放与使用应由专人负责。

8.6.4杀虫剂及消毒剂之使用应采取严格预防措施及限制,以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且应由明了其对人体可能造成危害(包括万一有残留于食品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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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程管理

9.1制造作业标准书之制定与执行

9.1.1工厂应制订制造作业标准书,由生产部门主办,同时须征得品管及相关部门认可,修订时亦同。

9.1.2制造作业应排除有污染之虞的操作,制造作业标准书应详述配方、标准制造作业程序、制程管制标准(至少应含制造流程、管制对象、管制项目、管制标准值及注意事项等)及机器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

9.1.3应教育、训练员工依制造作业标准书执行作业,使能符合生产、卫生及品质管理之要求。

9.2原料处理

9.2.1不可使用在正常处理过程中未能将其微生物、有毒成分(例如树薯中之氰成分)等去除至可接受水准之主原料或配料。来自厂内外之半成品或成品,当做原料使用时,其原料、制造环境、制造过程及质量管理等,仍应符合有关良好作业规范所要求之卫生条件。

9.2.2生鲜果蔬农产品等易变质腐败之原料应依据生产需要做有计划之采购,自原产地或供应处尽速进厂,迅速加工处理,未处理或未及处理之原料应冷藏或放置于原料场贮存场所妥善管理,防止污染或品质劣化。

9.2.3原料进货时,应逐批抽取具代表性之样品作检验,检验不合格之原料,须明确标示「检验不合格」及作隔离管制。原料使用前应加以目视检查,必要时加以选别,去除具缺点者及外来杂物等。

9.2.4生鲜原料,必要时应予清洗,其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用水若再循环使用时,应经适当消毒,必要时加以过滤,以免造成原料之二次污染。

9.2.5所使用之食品添加物应为经行政院卫生署查验登记合格且标示完整之产品。

9.2.6原料及食品添加物等应于明显、易辨识处标示中文名称,且依原料之种类及批号,分别贮存于适当通风及温湿度条件下,并按时作仓储之温湿度记录。

9.2.7原料及添加物等之使用应依先进先出之原则,并作仓储之存量与领用管理记录。

9.2.8原物料等之贮存场所应实施有效之病媒防治,及其它防止原料与食品添加物之外包装遭污损之措施。

9.2.9冷冻果蔬原汁或浓缩汁贮存时应保持在-18℃以下。若使用前必须解冻时,应在能防止劣化之条件下进行。

9.2.10生产结束而未使用完毕之原料、食品添加物等务必密封,依其保存之需要,存放于适当之保存场所,防止污染,并于品质正常期限内尽速优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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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制造作业

9.3.1所有制造作业(包括包装与贮存),应符合安全卫生原则,并应快速而尽可能减低微生物之可能生长及食品污染之情况和管制下进行。

9.3.2食品制造作业应严密控制物理条件(如时间、温度、水活性、pH、压力、流速等)及制造过程(如冷冻、冷藏、脱水、热处理及酸化等),以确保不致因机械故障、时间延滞、温度变化及其它因素使食品腐败或遭受污染。

9.3.3易孳生有害微生物(特别是食品中毒原因菌或食品中毒原因微生物)之食品,应在足以防止其劣化情况下存放。本项要求可由下列有效方法达成之:

9.3.3.1冷藏食品之中心温度应保持在7℃以下、冻结点以上。

9.3.3.2须冷冻之原料应保持适当的冻结状态,其中心温度应保持在-18℃以下。

9.3.3.3酸性或酸化食品若在密闭容器中作室温保存时,应适当的加热以消灭中温细菌。

9.3.4用于消灭或防止有害微生物(特别是食品中毒原因菌或食品中毒原因微生物)之方法,如杀菌、照射、低温消毒、冷冻、冷藏、控制pH或水活性等,应适当且足以防止食品在制造处理及储运情况中劣化。

9.3.5果蔬原汁、生鲜果蔬或易腐败之原料应快速处理,若因机械故障而致延滞生产,对已调理或调配完成之半成品,应及时作有效之应变措施以防止其劣化、变质,若因此而延误,于恢复生产时,须对该时段之半成品、成品作检验、品评,已劣变者应即废弃不得再加工处理。

9.3.6食品添加物之秤量与投料应建立重复检制度,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

9.3.7应采取有效方法,以防止加工中或贮存中食品被原料或废料等污染。

9.3.8用于输送、装载或贮存原料、半成品、成品之设备、容器及用具,其操作、使用与维护,应使制造或贮存中之食品不致受污染。与原料或污染物接触过的设备、容器及用具,除非经彻底的清洗和消毒,否则不可用于处理食品成品。盛装加工中食品之容器不可直接放在地上,以防溅水污染或由器底外面污染所引起之间接污染。如由一般作业区进入管制作业区应有适当之清洗与消毒措施,以防止食品遭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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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加工中与食品直接接触之冰块,其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并在卫生条件下制成者。

9.3.10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金属或其它外来杂物混入食品中。本项要求可以:筛网、捕集器、磁铁、电子金属检查器或其它有效方法达成之。

9.3.11调配完成之半成品,置于贮存桶时应防患外来杂物之污染及贮存时间勿过久,若须冷藏时,应控制贮存品温于7℃以下。

9.3.12管路输送半成品、成品之路径应严格控制,避免不同产品或其它酸、碱溶液、糖液或清洗水等混入而影响品质。

9.3.13无菌充填作业之场所应适当隔离,并依清洁作业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之标准执行,且其杀菌、充填作业必须按操作规范严格执行,以防二次污染。

9.3.14充填使用之空罐、空瓶或空盒等容器,务必事先清洗,必要时应再消毒灭菌,尤其回收空瓶更应彻底清洗消毒、再洗净检查。包装水(含矿泉水)充填时因作业不当致空瓶掉落地面时,该瓶应予丢弃或再经有效之清洗作业始可再行充填。

9.3.15充填后须再行后杀菌处理时,不可延滞过久致品温下降,影响杀菌安全。

9.3.16制程中,应定时检查封口之安全性并作成纪录。

9.3.17超高温瞬间杀菌机,应定期拆解检查是否渗漏。

9.3.18应对制程中之异常采取适当之处置措施及检讨防止再发并作记录。

9.3.19不经加热杀菌处理者,其用水应经其它灭菌或除菌等处理,以期其成品能符合卫生主管机关所设之卫生标准。

9.3.20需作杀菁处理者,应严格控制杀菁温度(尤其是进出口部位之温度)和时间并快速冷却,迅速移至下一工程,同时定期清洗该设施,防止耐热性细菌之生长与污染,使其污染降至最低限度。已杀菁食品在装填前若需冷却,其冷却水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9.3.21依赖控制pH来防止有害微生物生长之食品,如酸性或酸化食品等,应调节并维持在pH4.6以下。本项要求得以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有效方法达成之:

9.3.21.1调整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pH。

9.3.21.2控制加入低酸性食品中酸性或酸化食品之量。

9.3.22内包装材料应选用在正常储运、销售过程中可适当保护食品,不致使有害物质移入食品并符合卫生标准者。使用过者不得再用,但玻璃瓶及不锈钢容器等不在此限,惟再使用前应彻底清洗消毒、再洗净和检查。

9.3.23包装水工厂除应符合饮料工厂之相关规定外,仍须符合「食品GMP包装水(含矿泉水)工厂认证基准」(如附录)之相关规定。包装水业者申请之水源如作为矿泉水水源,应先通过食品GMP矿泉水水源环境及取水方式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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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质量管理
10.1质量管理标准书之制定与执行
10.1.1工厂应制定质量管理标准书,由品管部门主办,经生产部门认可后确实遵循,以确保生产之食品适合食用。其内容应包括本规范10.2至10.6之规定,修订时亦同。
10.1.2检查所用之方法如系采用经修改过之简便方法时,应定期与标准法核对。
10.1.3制程上重要生产设备之计量器(如温度计、压力计、秤量器等)应订定年度校正计划,并依计划校正与记录。标准计量器以及与食品安全卫生有密切关系之加热杀菌设备所装置之温度计与压力计,每年至少应委托具公信力之机构校正一次,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
10.1.4质量管理纪录应以适当的统计方法处理。
10.1.5工厂应备有各项相关之现行法归或标准等数据。
10.2合约管理
工厂应建立并维持合约审查及其业务协调之各项书面程序。
10.2.1合约审查
在接受每一份订单时,应对要求条件加以审查,以确保要求事项已适切的明文规定,并有能力满足所要求之事项。
10.2.2合约修订
在履行合约或订单中,遇有修订时,应将修订后之纪录正确的传送到有关部门,并按照修订后之内容执行作业。
10.3原材料之质量管理
10.3.1原材料之质量管理,应建立其原材料供货商之评鉴及追踪管理制度,并详订原料及包装材料之品质规格、检验项目、验收标准、抽样计划(样品容器应予适当标识)及检验方法等,并确实实行。
10.3.2每批原料需经品管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厂使用。
10.3.3原料可能含有农药、重金属或黄曲毒素等时,应确认其含量符合相关法令之规定后方可使用。
10.3.4内包装材料应定期由供货商提供安全卫生之检验报告,惟有改变供货商或规格时,应重新由供货商提供检验报告。
10.3.5原材料经检验合于其书面规格者,应予准用,不合格者应予拒用。包装水成品的容器(含空瓶及瓶盖)应经有效的品检,必要时应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包装作业中散落地上的空瓶或瓶盖应经彻底清洗消毒后方可再使用。
10.3.6经准用之原材料,应以先进先用为原则,如经长期贮存或暴露于空气、高温或其它不利条件下时,应重行检验有无可能引致变质之成分。
10.3.7经拒用之原材料,应予标示「禁用」或「可经适当处理后使用」,并 分别贮放。
10.3.8食品添加物应设专柜贮放,由专人负责管理,注意领料正确及有效期限等,并以专册登录使用之种类、卫生单位合格字号、进货量及使用量等。其使用应符合卫生署「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用量标准」之规定。
10.3.9对于委托加工者所提供之原材料,其贮存及维护应加以管制,如有遗失、损坏或不适用时,均应作成记录,并通报委托加工者做适当之处理。
10.3.10包装水(含矿泉水及包装饮用水)工厂,其原料水之水源水质应符合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之水源水质检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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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包装水工厂之原料水水质除应符合中央主管机关之定期查验规定外,应定期检查原料水中之总生菌数、大肠杆菌群、粪便性链球菌及绿脓杆菌,必要时加验其它可能发生之病原菌。
10.4加工中之质量管理
10.4.1应找出加工中之重要安全、卫生管制点,并订定检验项目、检验标准、 抽样及检验方法等,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
10.4.2原料洗涤用水之游离余氯应定时检查是否足够并作记录。
10.4.3杀菁或蒸煮之温度、时间应定时检核并作记录。
10.4.4应检查调配、混合加工之器具、设备使用前是否保持清洁、适用之状态。
10.4.5糖度计、比重计、秤量计等量具,使用前应予校验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10.4.6调配使用之原汁、糖液、水质及其它配料、食品添加物等应确认其外观性状、风味无异常且无夹杂物后方可使用,其用量应依配方正确使用并作记录。
10.4.7调配后应对半成品之外观、风味、糖度、酸度及夹杂物等作检验,以确认有无异常。
10.4.8加工中与食品直接接触之冰块,其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并在卫生条件下制成者。
10.4.9若用水之水质,在调配加工使用前须脱氯时,于脱氯过后应即检验其游离余氯是否去除完全。
10.4.10若有加热后再充填之作业,应检查其充填温度是否符合管制条件。
10.4.11密封作业应对开机后首先产制之制品加强检查其封合或卷封是否完好,若有异常应及时调整。于继续生产后亦应定时作此项检查以确保密封之完整与安全,并确实记录。
10.4.12杀菌作业应有温度、时间之记录图或表,并应定时检查是否符合设定条件。
10.4.13加工之质量管理结果发现异常现象时,应迅速追查原因并加以矫正。
10.5成品之质量管理
10.5.1成品之质量管理,应详订成品之品质规格﹑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
10.5.2成品应依工厂制定之质量管理标准书,抽取代表性样品,实施成品检验。
10.5.2.1果蔬汁饮料、碳酸饮料成品应检验下列项目:
10.5.2.1.1内容量
10.5.2.1.2糖度
10.5.2.1.3酸度
10.5.2.1.4 pH值
10.5.2.1.5甲醛或氨基态氮(限于果蔬汁饮料)
10.5.2.1.6灰分
10.5.2.1.7风味
10.5.2.1.8色泽
10.5.2.1.9外来杂物
10.5.2.1.10保温试验(金属罐、铝箔包装产品适用)
10.5.2.1.11冷藏产品及碳酸饮料应作微生物检验
10.5.2.2包装水成品应检验下列项目:
10.5.2.2.1内容量
10.5.2.2.2 pH值
10.5.2.2.3风味
10.5.2.2.4外来杂物
10.5.2.2.5微生物检验:应检测总生菌数、大肠杆菌群、粪便性链球菌及绿脓杆菌,必要时加验可能发生之病原菌。
10.5.3应订定成品留样保存计划,每批成品应留样保存,惟易腐败即食性成品,应保存至有效期限后一至二天。必要时,应做成品之保存性试验,以检测其保存性。
10.5.4每批成品须经成品品质检验,不合格者,应加以适当处理。
10.5.5成品不得含有毒或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外来杂物,并应符合现行法定产品卫生标准。
10.6检验状况
原材料、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等之检验状况,应予以适当标示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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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仓储与运输管制
11.1储运作业与卫生管制
11.1.1储运方式及环境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激烈的温度或湿度变动与撞击等,以防止食品之成分、含量、品质及纯度受到不良之影响,而能将食品品质劣化程度保持在最低限之情况下。
11.1.2仓库应经常予以整理、整顿,贮存物品不得直接放置地面。如需低温储运者,应有低温储运设备。
11.1.3成品仓库应按制造日期、品名、包装型态及批号分别堆置,加以适当标识及防护,并作管制纪录。
11.1.4为确保物品之品质应在适当之温、湿度等条件下贮存。需冷藏之瓶装或纸盒装饮料应保存于7℃以下。
11.1.5仓储中之物品应定期查看,如有异状应及早处理,并应有温度(必要时湿度)纪录。包装破坏或经长时间贮存致品质有劣化之虞者,应重新检查,确保食品未受污染及品质未劣化至不可接受之水准。
11.1.6仓库出货顺序,宜遵行先进先出之原则。
11.1.7每批成品应经严格之检验,确实符合产品之卫生品质标准后方可出货。
11.1.8应订定防止物品之品质受到不良环境因素影响之运输方式:
11.1.8.1须冷藏之瓶装或纸盒装饮料应以具冷藏设备之运输车运输。
11.1.8.2装运卡车若非厢型,应用帆布、塑料布等防止日晒雨淋之遮盖物防护。
11.1.8.3易受损之瓶装、纸盒装或铝箔包装成品应有适当之防护措施,防运输之碰撞、挤压而致影响品质安全。
11.1.8.4有造成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的物品禁止与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储运。
11.1.9进货用之容器、车辆应检查,以免造成原料或厂区之污染。
11.2仓储及运输纪录
物品之仓储应有存量纪录,成品出厂应作成出货纪录,内容应包括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时可迅速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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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标示
12.1标示之项目及内容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该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中央主管机关相关之法令规章之规定。
12.2零售成品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显著标示下列事项并加框集中标示:(包括标示顺序)
12.2.1品名:应使用国家标准所定之名称,无国家标准名称者,得自定其名称。自定其名称者,其名称应与主要原料有关。
12.2.2内容物名称及重量、容量或数量。
12.2.3食品添加物名称。
12.2.4原汁含有率(果蔬汁饮料必须标示)。
12.2.5制造厂商名称、地址及消费者服务专线或制造工厂电话号码。
12.2.6有效日期,或制造日期及有效日期,或保存期间及有效日期;惟标示有效日期者,其质量管理标准书须载明该产品之保存期间。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须标示制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条件者,应一并标示之。本项方法应采用印刷方式,不得以标签贴示。
12.2.7批号:以明码或暗码表示生产批号,据此可追溯该批产品之原始生产数据。
12.2.8食用说明及调理方法:视需要标示。
12.2.9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标示事项: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CNS3192(包装食品标示)、CNS2377(水果及蔬菜汁饮料)、CNS976(食品罐头检验法总则)。惟包装水成品尚须依照CNS12700(已包装矿泉水)及CNS12852(包装饮用水)之规定。
12.3成品宜标示商品条形码(Bar code)。
12.4外包装容器标示有关批号,以利仓储管理及成品回收作业。

13  客诉处理与成品回收
13.1应建立客诉处理制度,对顾客提出之书面或口头抱怨与建议,质量管理负责人(必要时,应协调其它有关部门)应即追查原因,妥予改善,同时由公司派人向提出抱怨或建议之顾客说明原因(或道歉)与致意。
13.2应建立成品回收制度,以迅速回收出厂成品。
13.3顾客提出之书面或口头抱怨与建议及回收成品均应作成纪录,并注明产品名称、批号、数量、理由、处理日期及最终处置方式。该纪录宜定期统计检讨分送有关部门参考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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