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帖】你准备好了吗——农业部开展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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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开展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来源: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农办质[2010]7号



农业系统各国家级、部级质检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系统国家级、部级质检机构的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根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2010年我部将对农业系统国家级、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展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内容

  2010年我部将在以下5个方面开展能力验证工作(具体项目及检测方法见附件1):

  (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

  (二)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

  (三)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四)牛奶中复原乳和三聚氰胺检测;

  (五)土壤中重金属和肥料养分含量检测。

  二、能力验证参加单位

  (一)承担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包括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普查)的质检机构,必须参加与承担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报送书面材料,说明其理由。同时,此类质检机构也可自愿参加其他项目的能力验证。

  (二)上述质检机构以外的其他国家级、部级和省级相关质检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愿参加相关项目的能力验证。

  三、能力验证技术支持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能力验证具体组织工作。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等5家单位为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见附件2),负责能力验证报名、样品制备、发放和结果收集汇总等工作,并形成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四、能力验证专家组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成立了能力验证专家组(名单见附件3)。专家组由熟悉能力验证制度、检测和统计方法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能力验证方案和结果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并起草总体评价报告。

  五、时间安排

  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原则上进行一次,对于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质检机构,经过书面申请允许补验一次,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参加单位须及时填写能力验证报名表(见附件4),并报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参加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请于4月12日前报名,参加其他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请于4月26日前报名。

  (二)农产品中重金属、土壤中重金属检测能力验证项目分别于2010年5月25日前、2010年5月28日前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项目须在现场加标后72小时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其他类别能力验证项目须在领样后96小时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

  (三)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质检机构,应在接到能力验证结果通报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补验申请。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补验工作应在2010年8月底前完成。

  (四)各技术支持单位应在能力验证工作和补验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能力验证结果和补验结果汇总报告报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和补验结果汇总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能力验证专家组完成对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起草总体评价报告等材料,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六、能力验证结果使用

  (一)参加能力验证补验的质检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验结果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能力验证补验结果不合格的;

  2、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

  3、能力验证样品未在本单位检测,而进行分包的;

  4、相互询问检测数据,伪造检测结果的机构。

  对于3、4两种情况以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质检机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严肃处理。

  (三)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质检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复查、监督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

  (四)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质检机构,将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暂停相关项目的检测工作,并给予6个月整改期,在整改期内,停止安排指令性任务。

  七、有关要求

  (一)农业系统各国家级、部级质检机构应积极参加我部组织的能力验证,认真配合有关技术支持单位的工作安排,应提前与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取得联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领取样品(见附件5)。

  (二)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按照附件6的格式填写检测结果,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传真至相关技术支持单位。随后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图谱等一并寄送相关技术支持单位。

  (三)技术支持单位应严格按照我部的工作要求,始终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能力验证开始前,应让参加单位明确能力验证有关具体要求。能力验证工作未结束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能力验证有关信息。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将对技术支持单位进行监督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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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在能力验证工作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组织单位或具体牵头组织单位联系。

  (一)组织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人:杨扬,电话:(010)59192342,传真:(010)59191500。

  (二)具体牵头组织单位: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联系人:刘鹏程,电话:(010)59191736,传真:(010)59194550。

附件1

2010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项目及检测方法表


项目

序号

验证项目

名称

检测方法

备注

1

猪肉中磺胺类药物(SMM,SM2,SMZ,SDM和SQ)



NY 5029-2001 无公害食品 猪肉 附录E“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

2

猪肝中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



附件2:

2010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



参加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传真

E-Mail

参加能力验证项目序号



附件3:

2010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



单位名称

验证项目序号

领样时间

上报结果时间

检测仪器型号

检  测  结  果

样品名称

与编号

平行样品

(μg/kg)

平均值

(μg/kg)



备注:



批准:              审核:                  制表: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

农办医〔2010〕26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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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标准“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好用吗?有做过这个标准的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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