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帖】关于JJF1033-2008的几点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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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JJF1033-2008的几点想法

浙江省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 李旭东 阙菊华 

一、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主要变化

1.结构编排更加科学,程序化流程更加合理,文字表述更加清晰。
2.更加明确了计量标准考核的技术要求,技术准备的可操作性更强。
3.计量标准分类考核更加明确,方便计量标准的考核管理。
4.对计量标准考核程序和时效性作了修改和调整。

二、JJF1033-2008中尚需明确的部分

1.JJF1033-2008之4.1.2:“为了保证计量标准的溯源性……;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均应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包括符合要求的溯源性证明文件,下同)。”

  该条款明确要求提供“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考评员在考核过程中很可能会碰到无法提供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的情况,特别是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较大。当计量标准复查时出现有效证书断档如何处理?JJF1033-2008中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笔者建议按照新建标来处理(但JJF1033-2008中没有明确),否则申请机构下一步的工作就无法安排。需要在5.2条款(计量标准考核的受理)中的“初审”予以明确规定。

2.JJF1033-2008之4.1.2第3款:“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并参照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的要求,确定合理的复校时间间隔。”

该条款明确要求确定校准周期。该条款符合JJF1071-200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的要求,但和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之7.11.3.4条款有矛盾。技术机构在执行JJF1033-2008和JJF1069-2007两个技术规范时会感到无所适从,因此,建议修改其中一个。

3.JJF1033-2008之5.3.2:“考评员的聘请及考评组的组成。计量标准考核实行考评员考评制度,每项计量标准一般有1至2名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

该条款对考评员人数作出了规定。从计量标准建标情况来看,省市级机构计量标准建标的数量较多,少则数十项,多则上百项,甚至数百项。从基层的工作经验来看,考核机构通常会一次性提出数十项的新建或到期复查计量标准项目,按照该条款的要求,考评员人数庞大,特别是市级机构考核接待压力巨大,不堪重负。而JJF1033-2008是强制性标准,应考虑申请方的接待能力,如可以按申请项目数分档限定考评员人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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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JF1033-2008之6.2.1.3第4款:“如果书面审查发现计量标准存在重大或难以解决的问题,考评员与申请考核单位交流后,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不符合考核要求,则考评不合格。”

6.2.1.3条款是针对申请复查项目的书面审查结果的处理。当出现第四款描述的情况时,直接判考评不合格。机构接到复查考评不合格通知后,JJF1033-2008并没有告诉机构下一步如何申请考评,是重新提出复查申请还是按新建申请?笔者认为JJF1033-2008应当明确告知。建议按新建申请。

5.JJF1033-2008之5.1.2、5.2条款中的第(5)、(6)款执行时存在问题。JJF1033-2008之5.1.2条款明确规定申请考核单位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按下列要求递交申请资料:具体见5.1.2.1及5.1.2.2,申请考核单位只按JJF1033-2008之5.1.2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但是,计量标准的考核受理人员如何来确认申请方是否具有拟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呢?若要求提交相关的复印件来确认,则与JJF1033-2008之5.1.2冲突;若仅凭申请资料中的相关资料来确定,则显草率。又如5.2条款中第(6)条,是否建立了计量标准的文件集呢?若申请考核的单位只按JJF1033-2008之5.1.2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作为申请的受理人如何来确认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建立了文件集呢?若仅凭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书就认可,则显得不严谨。针对JJF1033-2008之5.2,笔者认为,计量标准的考核受理相关资料的审核只需围绕JJF1033-2008之5.1.2的规定进行即可。至于JJF1033-2008之5.2中的第(5)、(6)款的资料审核,应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考核员通过函审或现场考核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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