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标称净含量在0-50g(ml)的商品,不得少于标注净含量的9%;标称净含量在50-100g(ml)的商品,不得少于4.5g(ml);标称净含量在100-200g(ml)的商品,不得少于标称净含量的4.5%;标称净含量200-300g(ml)的商品,不得少于9g(ml);标称净含量在300-500g(ml)的商品,不得少于标注净含量的3%;标称净含量在500g(ml)-1kg(l)的商品,不得少于15g(ml);标称净含量在1kg(l)-10kg(l)的商品,不得少于标注净含量的1.5%,标称净含量在10kg-15kg(l)的商品,不得少于150g(ml);标称净含量在15-50kg(l)的商品,不得少于标注净含量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