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仪器设备免税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系、中心、有关部处:
我校长期以来一直按照海关总署颁布的国函(1997)3号、署税(1997)227号、署税(1997)585号文件和国家及学校进口仪器设备采购的规章制度,积极为学校依法减免了大量的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近几年,海关总署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民族工业发展,加强海关监督管理职能,逐年加大了对进口仪器设备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下称科教免税)检查力度,并删减了部分原有科教免税清单。为了能更好地按照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国家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我校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加强我校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后期监管力度,提高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效率,特通知如下:
1、 为了能提高我校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效率,各单位、各使用用户应了解必要的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流程(见附件1)。
2、 各级海关不因为我校是科研教学单位就一定批准我校科教免税申请。海关需逐单审查,确实符合科教免税的各项规定的,才予以批准免税。为了方便用户申请科教免税工作,现将海关总署相关文件及我校常用仪器设备清单汇总,通常予以办理科教免税的主要用品有:(1)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2)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仪器设备;(3)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4)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金额不超过整机价值10%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5)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6)标本、模型、教学用幻灯片、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实验用动物;(7)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3、 海关通常不予办理科教免税的主要用品有:消耗性物品、电子类商品(包括摄像机、电冰箱、照相机、微型计算机及其外设、雷达设备、电子计算器)、柴油机、普通通用机械、发电设备及配套输变电设备、普通机床及锻压铸造设备、普通仪器仪表、环保监测设备、电力设备和没有独立功能的传感器等20类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