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AK-47(冲)(scott-vip) 发表:原文由 璞琇-环保兄(lotus_sum) 发表:原文由 AK-47(冲)(scott-vip) 发表:
有的称呼为:CPSC 16 CFR 1303
有的叫:CPSA 16CFR 1303
这两个是一样的吗?CNAS认可提交资料能否随便选一个?
个人倾向还是前者,CPSC 16CFR 1303
其中CPSC表示该法案签发的部门
16CFR 表示联邦法案第16篇
1303表示具体的法案编号
但是CPSA解释起来更合理一点啊。
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 第16篇 1303号。
原文由 璞琇-环保兄(lotus_sum) 发表:
16CFR1303
联邦法典第16卷1303号法案
从CPSA的角度来说,上述名称已经完整了。
所以呢,一般前缀会增加标准组织的名字,比如GB 国家标准,我们一般不会说具体的法规。
再比如,很多时候我们提到德国食品接触材料要求时,一般说LFGB第30章节要求,因为这个概念已经很完整,所以不需要增加标准组织的描述。
回到CPSA(C) 16CFR 1303上来
CPSA是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16CFR是联邦法案的卷册,加前缀CPSA很容易被误解成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的第16卷法案1303号?
解释的有点混乱,不过个人还是感觉CPSC 16CFR1303会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