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制计量与管理
(一)计量法和计量法规体系《计量法》于1985年8月6日正式发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制定的目的是健全计量法制,着眼于解决计量工作有法可依。反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体现了我国计量工作的特色,确保我国计量制度的统一、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国家人民利益。使各方面的计量关系得到调整。
1、计量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我国法律体系是宪法、法律(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特别行政区法规。计量法属于第二层次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2、计量法规体系。分三个层次:(1)计量法律(计量法);(2)计量行政法规(实施细则,统一计量单位命令等)、地方性计量法规(条例等制定)(由地方人大制定);(3)规章和规范(管理办法等)。
(二)法制计量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根据计量特点,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各方面都要遵循的原则。制定《计量法》就是把要大家共同遵循的原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所有的计量活动都能在法律的规范下有序地进行。因此法制计量管理的内容是在《计量法》的指导和约束下,宣传、实施、监督和完善计量工作,其具体内容是:加强计量基准与计量标准的管理、组织计量检定、做好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严格计量器具许可证发放、有效管理计量器具的销售和进口、开展计量认证、依法实施计量监督。要做好这些工作,需要做到:有完善配套的计量法律、法规(首要条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组织保证);设立相应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技术保证);完善和充实必要的计量技术手段(物质条件);加强培训,造就一支技术过硬、严格执法的计量执法队伍。
(三)法定计量单位1、法定计量单位。指依国家的法令形式,明确规定并且允许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的计量单位。
2、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这样以法规的形式把我国的计量单位统一起来,并约束人们要正确地予以使用。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适当地增加了一些其他单位构成。其特点是完整、具体、简单、科学、方便、国内与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计量单位更加协调统一。其构成是国际单位制单位与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上述单位构成了组合形式单位。国际单位制基本单位由量的名称(长度)、单位名称(米)、单位符号(m)、定义组成。
(四)计量器具的制造与修理。
1、计量器具的范围及特性制定。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量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其特点表现为:用途是测量,目的是为确定被测对象的量值,本身是一种技术装置。其重要性是:全国量值的统一首先反映在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和一致上,所以计量器具是确保全国量值统一的具体对象和手段,是计量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是为计量部门提供,计量保证的技术基础,对提高其它产品质量有重要意义。计量器具按其结构特点分:量具、计量仪器(仪表)计量装置。按计量用途可分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用计量器具2、计量器具定型鉴定与样机试验。该工作的意义是从设计、结构、定型等前期把关;提高计量器具稳定性可靠性和寿命;减轻周期检定压力。其作用为凡通过新产品定型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意味着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允许制造单位生产该种型式的计量器具,同时也向使用单位表明该种计量器具的型式符合法制的要求,并能达到批准的技术指标(注:新产品指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属于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所进行的试验、审核和批准,分“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定型鉴定,机国内没生产过新产品样机全部试验、审核、考核。型式批准,即国家对新产品型作过符合法制要求的认可。样机试验是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在该单位首次生产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投入前所进行的试验、评审和确认。其申请程序为申请、审核、委托试验、颁发证书。范围为以销售为目的本单位的新产品、有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条件是合法资格证明、有关技术资料、1-3台样机、、相应生产实施、技术人员和检验条件。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发证管理范围是凡符合计量器具定义的,在《依法管理的目录》中,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免于申请情况为本单位内部自制自用、实验样机、根据客户需要,进行单件加工的、制造教学用的。发证条件是符合法制要求、取得《样机合格证书》、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出厂检定条件、检定人员证书、完整技术资料、制度保证。
(五)标准物质许可证发放。分为一般标准物质与标准物质。范围指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标准物质许可证发放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由国务院聘请专家定级认可、发证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