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不相信情面
1、采购活动的组织者,即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明知A供应商迟到并超过了谈判响应文件的接收截止时间的情况下,而采取征询其他参与投标供应商和谈判小组的成员意见的形式,同意A供应商参与其后的采购活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违反了谈判文件的约定,其行为是不对。因此其后的采购活动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B供应商在约定的报价时间内,没有履约,超过了报价时间,也是违规的,其第二次报价无效,只能以第一次报的价格为准或自动放弃谈判资格。
3、谈判活动结束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发放的征求意见调查表,各供应商填写时并非为其真实意愿表达,特别是同意A供应商迟到后还参与,也存在情面问题,都说对该项采购活动满意或没有异议没有法律效力。但如果B供应商出尔反尔,过后再提程序不合法,而只能说B供应商道德层面有问题。
当法律顾问的意见通过各种渠道反馈到政府采购中心时,该项采购活动的负责人直呼冤枉。他说,只是迟到会场几分钟,我是碍于情面,也是征求了其他供应商和谈判小组的意见了的,都没有反对,我才同意的。再说多一个供应商,多一份竞争,不然的话,如果没有A供应商参与,B供应商中标,那么采购人要多花费许多采购资金。
通过仔细分析,该项采购活动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要吸取两个方面的教训,一方面是各当事人要处理好法规与情面的关系问题;另一方面是组织者要处理好采购中的细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