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集采机构独立操作的运行机制
依法采购,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在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机制这一部分中指出:“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这就是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在独立操作中必须依法采购。就是集中采购机构在每实施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上,至少要在五个方面做到合法合规。一是该采购项目合符采购需求规定,合符采购预算编制原则,其采购预算和计划得到财政部门批准并按时间要求实施。二是该采购项目编制的采购文件合法合规,在内容上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的条款;在技术参数明确上无倾向性,无指定品牌倾向;采购文件所确定的采购方式、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评标细则合符规定,体现全面、科学、具体和易于操作的原则。三是该采购项目在信息公开上合法合规,能做到“三个必须”:采购信息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发布渠道必须首先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信息公开内容必须全面、完整。必须是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规定、决定、公告等。四是该采购项目在采购过程上合法合规,无论是在开标评标上,还是在签订采购合同上,还是履约验收上都要依法进行。如在开标上要做到“三个不得”:不得随意变动开标地点和开标时间,不得固定或指定开标人员,不得单独行动(指从开标之时起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专家评委不得单独行动)。五是在收费上合法合规,能在组织实施中不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同时在每进行一个再小的采购环节上,也应当按照法规的规定去逐一认真实施:如组建评标委员会,这是一个比较小的采购环节。也应当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去认真进行。首先。评标委员会应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⑥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⑦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第三,在确定方式上,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确定。第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