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间苯二酚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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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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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实验室现在正处在被间苯二酚的包围之中,由于我室和一个生产厂家在同一栋楼,他家生产时须用间苯二酚,其气味很难闻,特别是闻了之后就会有头痛,恶心,嗓子痛,咳嗽等症状;现希望各位专家赐予我室有关这种化学药品的厂房须独立创建厂房方面的文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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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
GB 16910-1997 
批准日期 1998-01-01 实施日期 1998-01-01
 
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

GB 16910-1997

  前言
   本标准是1995年5月由全国防尘防毒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立项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卫生学要求、生产工艺布局要求和劳动卫生防护要求,以保证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
  本标准的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防尘毒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原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安全工程系、浙江省卫生防疫站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浙江省海宁除尘设备实业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强、陈百年、郭建中、钱怡松、洪连荣、高艳玲、施瑾。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小型工业企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山建设。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92-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50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 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10434-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 10435-89 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
  GB 10436-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 10437-89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GB 50033-91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187-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J87-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ZB Y315-85 500千伏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机防护规则
  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经企(1988)240号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国经贸企(1992)176号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补充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小型工业企业 small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按经企(1998)240号《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和国经贸企(1992)176号《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补充标准)》分划。
  3.2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elementary technological conditions of labour health
   包括建筑卫生学要求和为控制职业危害因素,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而采用的对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低温、冷水、辐射等的防护基本技术条件。
  
  4建筑卫生学要求
   4.1厂房必须和居住区分开,不得混杂。布局应符合GB 50187要求。
  4.2放散大量热量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多层建筑内必须设置热车间时,应将热车间设在建筑物的最上层。
  4.3单跨度厂房如有产生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应与其他功能建筑物隔离。
  4.4多跨度厂房在布置工艺设置时,应将冷、热跨间隔配置。热加工厂房的平面布置应呈“L”型、“凵”型或“山”型;开口部分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而各翼的纵轴与主导风向成0(45夹角。“凵”型或“山”型建筑物各翼的间距一般不小于相邻两翼高度(由地面至屋檐)和的二分之一,以不小于15m为宜,如建筑物内不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时,该间距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至屋檐)。
  4.5厂房最低层高不应低于3.0m,每个工人所占建筑容积小于20m的厂房,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的新鲜空气量:如所占容积为20(40m时,应保证每天每小时不少于20m的新鲜空气量;所占容积超过40m时,可由门窗渗入的空气来换气。
  4.6产生汞、砷毒物的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围护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墙体与地面交接处应作圆角处理。
  4.7产生毒物或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不积水,应设坡向排水系统。排水设水封,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4.8产生粉尘的车间,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理。用水冲洗时,地面应不透水,不积水,应设坡向排水系统。排水设水封,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4.9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季度调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应高于1.2m。
  4.10设计集中采暖车间时,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冬季空气温度应达到TJ36中有关条款规定要求。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为-20℃以下的地区,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斗和外室。
  4.11生产用水较多或产生高湿的车间应采取必要的排水防潮设施。
  4.12车间的围护结构(不包括门窗),应防止雨水、雪不渗入。采暖车间围护结构的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汽(特别潮湿车间工艺上允许在墙上凝水汽的除外)。
  4.13生产车间工作面上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GB 50033要求。侧窗应均匀分布在车间的各个方向,窗间墙壁的宽度不宜大于窗宽的两倍。窗上缘应接近天花板,窗下缘距地不宜高于1.2m。
  4.14工作面要有足够的照度,其标准值应符合GB 5003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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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产工艺布局要求
   5.1基本原则
   5.1.1各车间排列的相互关系除按照生产流程要求外,同地也必须考虑到某些车间工段可产生的有害因素影响其他车间的空气清洁、安静、通风、采光等。
   5.1.2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和毒物的车间应当设在整个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3高温车间的纵轴宜与炎热季节的主导风向垂直,纵轴与主导风向的夹角不宜小于45。
  5.1.4产生噪声的车间应远离其他车间、行政区和生活区。
  5.2职业危害发生源的布置
  5.2.1放散不同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害大与毒害小的应隔开;放散热量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应按热源及毒物性质竖向合理布局并加强防护措施。
  5.2.2在工艺上允许远距离控制且噪声与振动较大的设备应设隔音室集中操作,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
  5.2.3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宜布置在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尽量布置在天窗的下面。
  
  6劳动卫生防护
  6.1粉尘、毒物
  6.1.1对产生尘毒危害的作业,应采取密闭、负压操作或隔离措施。
  6.1.2对不能采取密闭和隔离措施的生产工艺,应根据工艺特点和有害物质的特性,分别采取局部通风、全面通风和混合通风措施,使车间空气中尘毒深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6.1.3通风除尘排毒净化系统和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J 19及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6.1.4局部机械通风系统应包括排气罩、通风管理、风机和净化装置等设备。通风管理道布置应合理,对于容易凝结蒸汽和聚积粉尘的管道及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为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通风管道应设独立的防爆通风系统。
  6.1.5使用、生产酸碱或其他腐蚀性物质的车间或场所,应设置冲洗皮肤或眼睛的供水设施。
  6.2高温、低温、冷水
  6.2.1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应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车间内的高温热源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6.2.2高温作业车间的防暑降温措施应按TJ36及相应的规范执行。
  6.2.3车间内低温、冷水控制技术措施应按TJ36执行。
  6.3噪声、振动
  6.3.1应选用低噪声的工艺过程和设备,如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消声、隔声、吸声以及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GBJ 87的规定。
  6.3.2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采取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车间墙体应加厚。
  6.3.3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动幅度大、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隔振基础。
  6.4辐射
  6.4.1对于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和场所以及操作带有放射性物质的仪器、仪表或产生电离辐射的设备或装置等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应按GB 4792的有关条款及有关的标准执行。
  6.4.2对于从事工业射线装置的单位和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应按ZB Y315的有关条款执行。
  6.4.3对于产生高频、微波等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接接地线金属屏蔽。对于车间的电磁辐射防护,应按GB 8702、GB 10437、GB 10436、GB 10435等规定执行。
  6.4.4产生电离辐射的作业场所应设在单独的建筑物内或建筑物的一端,并要有足够的建筑面积。墙体、门窗应符合防辐射要求,室内应有通风设施。
  6.5辅助用室
  6.5.1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卫生用室,包括浴室、更衣室、女工卫生室、医疗室、休息室(含饮水设施)、食堂、厕所等,生活卫生用室应与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及高温、辐射的车间隔开。
  6.5.2对具有生物危害、高温等特殊场所所应设消毒、清尘室、烘干室。
  附录A(提示的附录)
  GB11519-89 车间空气中间苯二酚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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