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内外食用香精香料的安全性评价现状
1958年,美国对其1938年制订的《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进行了修订,该修订法案建立了食品添加剂包括食用香精香料在内的准许使用系统,并且明确了生产商对于食用香精香料安全性的相关责任。1958年的食品修订法案同样提出了“公认安全”(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GRAS)的概念来为食用香料的“肯定表”(positive list)进行评价[28]。这一任务随后交给了美国食用香料和提取物制造者协会(FEMA),该组织的专家组自1960年以来根据化学结构、结构毒性关系、人体暴露量(human exposure)、已知成分毒性等因素连续对食用香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并于1965年公布第一批FEMA GRAS名单[1]。多年以来,FEMA专家组成员致力于食用香料的评估,将结果编录成文献供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使用。随后,专家组将所有公开文献作为继续进行GRAS安全评估的数据的一部分发表于国家技术信息咨询杂志(NTIS)。截止到2009年,FEMA的GRAS名单已经公布到24,它对每个经专家组评价为安全的食用香料都给予一个FEMA编号,编号从2001号开始,目前已达4666号,即允许使用的食用香精香料已达2600多种[1]。FEMA的GRAS得到了FDA的认可并作为国家标准执行,而已通过的2600多种食用香料也以“肯定表”的形式进行公布。
欧盟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规来规定食用香精香料的安全性名单,仅有一个欧洲理事会蓝皮书(Council ofEurope blue book),每种食用香精香料都有对应的一个COE编号,共1700多种[1]。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对天然和天然等同香料采用“否定表”(negative list)形式加以管理,对人造香料采用“肯定表”形式加以管理。尽管在欧盟范围内并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食用香料法规,但是欧盟一向重视食品安全特别是食用香精香料的安全,欧盟各成员国也都执行各国自己的法规来规范和指导食用香精香料的生产和使用。欧洲对于食用香料的第一个管理规章是在1988年发布的欧洲委员会指令88/388(Europe Council Directive 88/388)。随后,欧洲委员会又相继发布了指令89/107,并且于1996年在欧洲议会委员会NO.2232/96法规中声明了对于食用香精香料的使用以及安全性评价的规则。这些指令和规章为食用香精香料的生产、食用以及安全性评价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框架。不仅如此,2002年欧盟公布了Food Law Regula-tion 178/2002,并于2002年1月28日起正式生效,这一法规的建立,填补了欧盟层面上食品法规的空白,也为欧盟乃至世界的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研究提供了参考与指导。
因为世界各国尤其是美国和欧盟国家对于食品添加剂的法规和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为了统一标准和控制食品添加剂的安全,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成员国的专家于1956年共同成立了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最初,该组织主要研究食用添加剂和最新有毒物质的安全性评价[28]。然而随着世界贸易组织合约的签署和食用香精香料国际范围内的发展,JECFA意识到食用香精香料的安全性评价势在必行,并且食用香精香料的安全性评价不同于其他食品添加剂。在过去的30多年中,JECFA组织先后公布了食用香精香料安全性评价的基本准则,并强调食用香精香料的安全性评价应当区别于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过程,采用更为合理和灵活的评估方法[29]。对于食用香精香料的安全性评价,JECFA开发了一种叫做“调查得每日最大摄入量”(the maximisedsurvey-derived daily intake,MSDI)的方法[30]。MSDI主要用来进行食品中香味成分的安全评价,以及与ADIs(acceptable daily intakes)等之前所用阈值的比较。该方法以香精香料工业的生产量为基础,计算公式为:
较之以往的方法,该方法更为保守和实用[31]。
由于我国的食品工业起步较晚,因而关于食品特别是食用香料的安全性规范和立法就相应的滞后。1977年,我国卫生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上的规定,将我国使用的食用香精香料进行分类管理,公布了第一批允许使用的名单共149种。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食用卫生标准》中列入的2000多种允许食用的食品添加剂中,有1900多种属于食用香精香料。2009年6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使用、风险评估等方面有明确的条款,是行业在生产、加工和应用添加剂产品时必须遵守的法律,也为食品包括食用香精香料在内的安全性提供了新的指导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