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内容4.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包括霍恩氏法(Horn)、限量法(Limittest)、上-下法(Up-downProcedure)、寇氏法(Korbor)、机率单位——对数图解法、急性联合毒性试验法。4.2 遗传毒性试验4.2.1遗传毒性试验内容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体内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精原细胞/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HGPRT基因突变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TK基因突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啮齿动物显性致死试验、哺乳动物细胞DNA损伤修复/非程序性DNA合成体外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4.2.2遗传毒性试验组合一般应遵循原核细胞与真核细胞、体内试验与体外试验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受试物的特点和试验目的,推荐以下遗传毒性试验组合:组合一: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体内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精原细胞/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啮齿动物显性致死试验。组合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体内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类细胞TK基因突变试验。其它备选遗传毒性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哺乳动物细胞DNA损伤修复/非程序性DNA合成体外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HGPRT基因突变试验。4.3 28天经口毒性试验4.4 90天经口毒性试验4.5 致畸试验4.6 生殖毒性试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4.7 毒物动力学试验4.8 慢性毒性试验4.9 致癌试验4.10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5 对不同受试物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5.1凡属我国首创的物质,特别是化学结构提示有潜在慢性毒性、遗传毒性或致癌性或该受试物产量大、使用范围广、人体摄入量大,应进行系统的毒性试验,包括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毒物动力学试验、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或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 5.2凡属与已知物质(指经过安全性评价并允许使用者)的化学结构基本相同的衍生物或类似物,或在部分国家和地区有安全食用历史的物质,则可先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判定是否需进行毒物动力学试验、生殖毒性试验、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等。5.3凡属已知的或在多个国家有食用历史的物质,同时申请单位又有资料证明申报受试物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先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和28天经口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判断是否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5.4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的洗涤剂和消毒剂、辐照食品、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5.4.1食品添加剂5.4.1.1香料5.4.1.1.1凡属世界卫生组织(WHO)已建议批准使用或已制定日容许摄入量者,以及香料生产者协会(FEMA)、欧洲理事会(COE)和国际香料工业组织(IOFI)四个国际组织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允许使用的,参照国外资料或规定进行评价。5.4.1.1.2凡属资料不全或只有一个国际组织批准的先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和遗传毒性试验组合中的一项,经初步评价后,再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5.4.1.1.3凡属尚无资料可查、国际组织未允许使用的,先进行急性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和28天经口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5.4.1.1.4凡属用动、植物可食部分提取的单一高纯度天然香料,如其化学结构及有关资料并未提示具有不安全性的,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5.4.1.2其它食品添加剂5.4.1.2.1凡属毒理学资料比较完整,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日容许摄入量或不需规定日容许摄入量者或多个国家批准使用,如果质量规格与国际质量规格标准一致,则要求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和遗传毒性试验。如果质量规格标准不一致,则需增加28天经口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考虑是否进行其他相关毒理学试验。5.4.1.2.2凡属一个国家批准使用,世界卫生组织未公布日容许摄入量或资料不完整的,则可先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28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判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试验。5.4.1.2.3对于由动、植物或微生物制取的单一组分、高纯度的食品添加剂,凡属新品种需要先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凡属国外有一个国际组织或国家已批准使用的,则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和28天经口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5.4.2新资源食品5.4.2.1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动物、植物和从动物、植物及其微生物分离的以及新工艺生产的导致原有成分或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应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及毒物动力学试验。5.4.2.2仅在国外个别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动物、植物和从动物、植物及其微生物分离的以及新工艺生产的导致原有成分或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应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组合、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生殖毒性试验;但若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毒性作用和有较大数量人群长期食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新资源食品,可以先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5.4.2.3已在多个国家批准广泛使用的动物、植物和从动物、植物及微生物分离的以及新工艺生产的导致原有成分或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在提供安全性评价资料的基础上,原则上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28天经口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5.4.2.4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且直接供人食用的微生物,应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仅在国外个别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微生物,应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已在多个国家批准食用的微生物,可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和遗传毒性试验。 5.4.2.5国内外均无使用历史的食品加工用微生物,应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和90天经口毒性试验。仅在国外个别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使用历史的食品加工用微生物,应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和遗传毒性试验。已在多个国家批准使用的食品加工用微生物,可仅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5.4.2.6大型真菌的毒理学试验按照植物类新资源食品进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5.4.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根据可能迁移到食品中的成分(原料本身、降解产物或加工助剂)向食品的迁移量来选择不同的毒理学试验:
a)迁移量小于
0.01mg/kg(含),应提供结构活性分析资料以及其它安全性研究文献分析资料。
b)迁移量在
0.010.05mg/kg(含)之间,应提供遗传毒性试验资料。
c)迁移量在
0.055mg/kg(含)之间,应提供遗传毒性试验、
90天经口毒性试验资料。
d)迁移量在
560mg/kg之间,应提供急性经口毒性、遗传毒性试验、
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资料。
5.4.4用于食品的洗涤剂和消毒剂 按卫生部颁发的《消毒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要求提供毒理学试验资料。5.4.5辐照食品按《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毒理学试验资料。
5.4.6农药残留参照GB15670《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进行评价。5.4.7兽药残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47号《兽药临床前毒理学评价试验指导原则》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