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手段缺乏
这种局面并不是今天才出现的。实际上,早在2007年,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在一次讲话中就提到,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冲突,已经超出了国企转型、土地征用、住宅强拆等重要原因,成为引发社会冲突的主要动因之一。
2008年,社会学家于建嵘报告说:“近年来,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经济,制约社会,涉及政治的重大问题。这类事件共同的特征是: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引进污染企业,民众因污染受害四处告状得不到处理而采取自救式维权;地方政府以维护社会治安为名动用警力,进而发生警民冲突,维权民众被以妨害公务罪或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
他分析说:“2005年因环境污染上访的案件68.972万起,是1995年的11倍。2006年和2007年大约也是70万件左右。从上访的主体来看,整村或几个村联合上访的占多数,这说明环境污染影响的是附近全体居民的利益,特别是那些通过空气或水污染的企业,它们对居民的危害更具有地域的普遍性。但同样,这种情况也容易使村民团结组织起来。控告的对象主要是厂矿企业,而随着地方政府包庇或推卸责任,地方政府或主管官员的不作为和‘恶’作为也在民众控告之列。”
但“频繁上访”并没有带来问题的解决。因为无论是国家信访部门还是中国的司法体系,都对因环境污染引发的诉讼案件缺乏有效支持力度。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援助中心主任王灿发分析说:“虽然法院仍旧不太支持污染方面的诉讼,但环境伤害引发的案件越来越多,每年至少以超过5%的速度在递增。”
以前关于环境的法规着眼于政府的权力。王灿发说,几乎所有的相关法律都是由政府部门起草的,主要是规定政府管企业的权力,而不涉及环境污染造成损害以后,老百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2004年12月底,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增加了四个关于民事的条款。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必须恢复原状,以及对污染受害者施行法律援助,以及环境监测机构必须要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来进行环境监测。这多少有助于从民事途径解决环境问题。现在正在起草《环境损害赔偿法》,这也是一个民事方面的法律。
“但整体来说,公众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的通路仍旧太窄”,王灿发说,解决环境问题仍然主要靠政府推动,如果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消极懈怠,法律通道就会堵塞,结果导致冲突越来越大,危险越来越大,环境风险直接引发了重大的社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