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定期监督评审
6.3.1.1 对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实施定期监督评审的周期和频次按照CNAS-RL01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文件要求进行。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可以是认可
领域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对有多地点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定期监督
评审应覆盖所有地点。
6.3.1.2 定期监督评审不需要获准认可实验室申请,有关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
序与初次认可相同。监督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纠
正措施计划,提交给评审组,整改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对影响检测结果的不符合,
要在一个月内完成。评审组长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6.3.1.3 在实施定期监督评审时, 应考虑前一次评审的结果、参加能力验证的情
况, 尤其是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等。
6.3.1.4 获准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在获得认可后,每2 年必须至少开展一项
能力验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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