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将最高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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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322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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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食品安全不可或缺“举报三有”


  根据中国政府网3日报道,刚刚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的阶段性目标,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7月4日《北京晨报》)

  国务院提出“阶段性目标”,计划用三五年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而其重点是“重典治乱+考核地方政府”,这些固然是必要的;但,从田头到期餐桌,食品生产战线长,且“点多面广”,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监管起来“多在明处”,而“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多在暗处;再者,一旦实行“政绩考核”,为躲避责任,很有可能有的地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藏着掖着”而“大事化小”。所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不仅要有官方的监管,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不可或缺“举报三有”。

  “举报有门”。对于食品安全隐患,各级政府应欢迎群众举报,当有“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并有专人负责接待处理,且力求做到“5+2”和“白+黑”,以便对违法食品监管撒下天罗地网。

  “举报有问”。此处之“问”,一者,“追问”,凡接到举报,必查必“问”个虚实,以求“件件有着落”;如若经查举报属实,二者,“问责”,既问责于违法食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更问责于相关监管部门“猫不捉鼠”的“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直至对一个地方的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实行一票否决;这里,尤其要强调的,对那些时间跨度长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很有必要实行“跨任期问责”,对于“领导责任者”,即便是人调走了,也要进行“追溯制”。

  “举报有奖”。举报是要花成本的,举报是要冒风险的——不仅有可能面临“下岗失业”,更有“生命安全”之虞。所以政府财政对举报者实行奖励,特别是经济上的奖励不可“小手小脚”而应“舍得出手”。违法食品,哪里有生产,哪里有消费,哪里就有“民间监督员”,一旦举报有奖的“收入≥付出”,就会激励更多的人加入食品安全监督的行列,这种“奖励”比长年多养一些食品监督方面的政府官员划算得多,也有效得多。前不久,深圳市政府出台《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线索最高可奖励50万元。试想,“染色馒头”曝光之后,上海监管食品安全的诸多部门“全面部署,分头出击”,一次“拉网式”排检,何止花去“50万元”?再者,不说“千家万户”,仅说“大头娃娃”、“三聚氰胺”这类的有毒食品的患者,医治起来,不仅是要“花大钱”,更会给其家人带来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其经济的、精神的损失不是“50万元”所能“买”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对于政府还是消费者,政府花50万元奖励“地沟油”这一类的举报者,可谓“一本百利”,不是“多乎哉”,而是“多多益善”也!

(来源:红网)
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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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感觉HK,TW对这些的监督管控都比我们做得好呢?是我们人太多管不过来了吗?
台湾有人拿到过奖金没?
yu322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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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mansonyang(mansonyang) 发表:
怎么感觉HK,TW对这些的监督管控都比我们做得好呢?是我们人太多管不过来了吗?
台湾有人拿到过奖金没?
台湾也设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
tus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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