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法律适用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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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您好。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以下情况,还需向您请示。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以下简称“三小”)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类似售卖过期食品、餐饮店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超范围经营等现象。 因《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中对于以上违法行为并未作出明确处罚措施,那么在处罚过程中是否应当适用于《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 是否存在所谓兜底原则,宽泛适用于“三小”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盼回复为切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4-07-02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三小”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三小”作为一类特殊的主体,对其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地方法规执行。您所提到的河北省“三小”条例第十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本身就是兜底条款,是一种从地方法规到法律的转置,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在食品安全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可以转置。关于“三小”条例的更具体适用,请向“三小”条例的立法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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