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关于《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检测部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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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的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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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7月13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发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征求意见稿),通知如下:

    相关实验室及人员:

    为提高检测和校准实验室项目申请、现场评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检测和校准领域能力表述,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制定了CNAS-EL-0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现已完成文件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人员对该文件有修改建议或意见,请于2012年8月15日前反馈CNAS。
    联系电话:010-67105299
    联系传真:010-67105059
    Email:zhangl@cnas.org.cn

附件:
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征求意见稿

2.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文件编制说明

3.  CNAS意见征询表(空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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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的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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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文件的出来,主要是为了规范各实验室在申请认可过程中检测或/和校准能力表的填写,避免不规范的填写出现。总体来说是统一标准,是好事,但是各实验室在操作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增加工作量(主要受以前惯性思维所害),下面本人对征求意见稿的检测部分中部分条款做一个简要解读,以下均属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如有缺漏,望请指正!

    注:其中“说明”表示本人的观点。

==================================

1 目的和范围

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不同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描述的主要原则

3.1 检测对象

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说明:1)比如,HJ 479-2009《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  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仅适用于环境空气,所以就不能作为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检测标准;把检测项目/参数作为产品类别的情况层出不穷,部分是因为不专业,部分是因为想单独体现这块,其中本人曾经就干过这事,现在是明确了不允许了。(文件中有具体示例)



3.2 检测项目/参数

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该栏目不应描述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描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描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3.2.3 成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也应描述在能力范围中。如果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参数能够代表系列产品的检测内容,应将通用标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展开描述,检测项目/参数展开到标准的第一层即可,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在限制范围中说明。系列中具体产品标准对应的“项目/参数”栏内可填写“全部项目/参数”或“部分项目/参数”;当描述为“部分参数/项目”时,限制范围应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内容。

说明:注意拉,一般情况是不能简单的将一个标准里的多个项目笼统的称为“全部项目”或“部分项目”,必须一一列出来,除非出现3.2.3的情况。

3.2.4 当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均已单独申请认可,实验室能够按照具体产品标准的全部要求进行全项检测时,“项目/参数”栏内可填写“全部项目”或“全部参数”字样;否则,应在“项目/参数”栏填写“部分项目”或“部分参数” 字样,然后在“限制范围”栏填写能或者不能检测的参数名称,并相应注明“只测”或“不测”。

说明:文件中已有示例(感觉文章的示例不是很恰当,因为乳及乳制品已经囊括了发酵乳,一般实验室不会再单独列一个),这一条可以说是对3.2.3条的一个补充。

3.3 检测标准


3.3.1 检测标准应按国家标准、国外标准、行业标准、非标准方法、实验室制定的方法顺序填写。能力范围的中文附件中,英文标准名称如已有中文翻译应用中文名称填写,如无恰当的翻译可用英文名称填写。对于其他语种的标准,均应翻译成中英文后填写。

3.3.2 检测依据应按标准/方法代号、年代号、标准/方法名称的顺序填写。

3.3.3 每项检测参数对应的依据标准应至少包含一个测试方法标准,不应全部为产品判定标准,或法规、指令等限值标准。

    说明:1)同一个项目对应申请多个标准的,必须按顺序1国家标准 2国外标准……填写;2)
一般要求,在中文检测能力表中所有外文标准都翻译成中文名,其他非英文语种应翻译成中文或英文(貌似有点歧视其他语种);3)每个项目必须对应一个检测标准,不能只填写法规指令等,此前这种情况出现很多次,比如CPSC对总铅的限制,很多之前就只填写16CFR 1303

3.3.4 当产品标准中仅规定了限值要求及检测引用的方法标准,不应仅申请认可产品标准。实验室应将引用的方法标准同时申报;能力范围中应先列方法标准,再列产品标准。

注:如申请认可的检测标准中的部分或全部项目/参数需引用其它的方法标准进行检测,且实验室依据该引用标准出具带认可标识的证书/报告,则引用标准及其检测项目/参数应明确表述在认可的能力范围中。

3.3.5 若实验室申请检测的参数,样品前处理引用了专门的样品处理标准,则该标准应与方法标准同时申请认可。

  说明:1)3.3.4说的很清楚了,就是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都要列出来认可;2)前处理标准和分析方法标准不是同一个,两个都必须列出来。

3.3.6对于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实验室应在进行方法确认后申请认可。需要时,实验室应将其转化为自编方法(标准作业程序(SOP))申请认可。

3.3.7 当申请认可书籍、期刊中的方法时,实验室应对引用的方法进行方法确认,并准确填写刊物及方法的名称、注明方法所在的具体版本和章节/条款号,同时应明确填写检测项目/参数。

说明:1)比如做ROHS指令涉及的产品检测,之前都用用到很多美国EPA的方法(用于环境和土壤检测),这就是超出预定范围使用标准方法,这样的话实验室首先要对方法在电子电器中使用进行确认(这是一个麻烦的过程);2)文件中举例的是《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部),这本书的很多方法用环保部的解释是等同标准方法,但是你现在申请的是CNAS的认可,所以你还得按要求方法确认。



3.3.8当国家标准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时,如实验室需依据国际标准开展检测,则相应的国际标准也应申请认可。

说明:这不是废话嘛。只要标准号不同就不是同一个标准,当然要另外申请。



3.5.2 为保证检测项目或系列标准表述的完整性,少量在其他场所开展检测活动的项目可以不用单独填写能力附表,但这些项目的检测地点需在说明栏中予以明确。

说明:这条有点多余,CNAS已经明确了多场所实验室的认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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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25 14:36:56 Last edit by tanghuizhi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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