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案例讨论:实验室未通过CMA就开展业务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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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的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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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Z市质监局行政监管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J公司在未取得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尾气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群众依此报告向当地环保部门申领了机动车环保标志。监管人员及时将J公司涉嫌无证开展检测业务的违法行为移交至稽查部门处理。本案虽然违法事实清楚,但在法律适用上,执法人员却有着较大的争议。为办好此案,笔者对有关涉及实验室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收集整理,对此案的法律适用有一些个人思考。

  计量认证的法律渊源

    为规范各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工作行为,1985年颁布的《计量法》对检验机构的考核要求做了规定。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随后,在《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对检验机构的考核称之为计量认证,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86号公告),规定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并对从事六种活动的机构需要资质认定的进行了规定。因此,从法律法规到部门规章,对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实验室需要通过计量认证,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但是,对于实验室未取得计量认证而开展检测活动,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违法行为,究竟应如何处罚呢?



  《计量法》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没有关于计量认证的罚则,《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也未对没有通过计量认证的违法行为处罚做出具体规定。《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以下简称《处罚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实验室未取得CMA(计量认证)而对外开展检测活动,出具公正数据/报告肯定是违法行为。

  提出几个问题进行讨论:
    1. 为什么《计量法》、《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没有对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2.  基于以上情况,是该执行
《计量法实施细则》?还是《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3. 除了以上处罚外,是否应该酌情给予限制或取消违法实验室申请CMA的资格的处罚?
    4.  由于1000块钱不痛不痒,这个处罚能否起到该有的作用?
    5. 假如客户找你做检测,而你的实验室还未通过CMA,客户说认可你的检测数据(其实数据真正用于干嘛你并不知道),并不一定要求你通过CMA,这种情况是否违法?
    6. 假如A实验室通过CMA,而B实验室未通过,A和B有合作关系,B接到的业务可以自行检测,将结果交由A实验室出报告,或者是A忙不过来,分包给B实验室检测,最终由A出报告,这两种情况如何界定?
    7.  你身边是否出现实验室类似的违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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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A实验室通过CMA,而B实验室未通过,A和B有合作关系,B接到的业务可以自行检测,将结果交由A实验室出报告,或者是A忙不过来,分包给B实验室检测,最终由A出报告,这两种情况如何界定?
这个是坚决不能允许的,一旦出事情说不清楚
智慧的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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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社区=冬季=(lylsg555) 发表:
假如A实验室通过CMA,而B实验室未通过,A和B有合作关系,B接到的业务可以自行检测,将结果交由A实验室出报告,或者是A忙不过来,分包给B实验室检测,最终由A出报告,这两种情况如何界定?
这个是坚决不能允许的,一旦出事情说不清楚


但现实这种情况是经常存在的,特别对沿海开发地区的实验室之间
zqs8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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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qs8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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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实验室成立了,没资质,又不让拦业务,那不是纯赔吗,特别是第三方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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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qs8855(zqs8855) 发表:
那实验室成立了,没资质,又不让拦业务,那不是纯赔吗,特别是第三方检测机构。

所以必须先认证
kn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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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应该要赔偿出具这份报告造成影响的价值,但是环保这东西在我朝又不好衡量,估计公关一下,罚个几万元,整改下,不会对整个体制造成影响。
本来CMA这东西就是国家计划经济的产物,检测机构出的报告不是客户说了算而是国家说了算。像PM2.5就是国家指定的那几个和谐点测的算,其他机构测的都不算,还违法。坑民不浅啊
该帖子作者被版主 tanghuizhi015积分, 2经验,加分理由:精彩点评
tangyuc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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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knight(knight34) 发表:
理论上应该要赔偿出具这份报告造成影响的价值,但是环保这东西在我朝又不好衡量,估计公关一下,罚个几万元,整改下,不会对整个体制造成影响。
本来CMA这东西就是国家计划经济的产物,检测机构出的报告不是客户说了算而是国家说了算。像PM2.5就是国家指定的那几个和谐点测的算,其他机构测的都不算,还违法。坑民不浅啊
诚如所言,CMA早该取缔,严重阻碍了国内企业的发展。
鱼肉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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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社区=冬季=(lylsg555) 发表:
假如A实验室通过CMA,而B实验室未通过,A和B有合作关系,B接到的业务可以自行检测,将结果交由A实验室出报告,或者是A忙不过来,分包给B实验室检测,最终由A出报告,这两种情况如何界定?
这个是坚决不能允许的,一旦出事情说不清楚


这是坚决不允许的,CMA对分包有严格的限制,必须通过CMA,而且数量不能超过30%(好像是,具体忘记了)

CNAS是不是允许也是有歧义的,为了慎重,不分包为好!
鱼肉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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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测报告,CMA只是不允许向社会出具报告,
未通过CMA一般来说有以下两个内容:
1、不能向社会发布结果,像上次美国大使馆发布PM2.5
2、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除了以上两个内容,其他一般都可以。

特别说明一点,CMA中国特色的计量法,其他国家都没有

为什么有那么多事业单位吗?和这个关系很大
该帖子作者被版主 tanghuizhi012积分, 2经验,加分理由: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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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2 22:16:21 Last edit by liwanchun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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