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从今年起,报名参与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须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这一证明由当地检察机关出具。此前上海、山东、江苏等很多地方都先后出台了类似政策。为参加政府采购的企业代开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业已成为一项公开的业务,大有演变为产业之势。
应该说,诸多地方政府让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动机是好的,初衷大多是想借此增加一道防止腐败的制度门槛。
但是,从常识来说,无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力均没有权力要求他人自证清白。在政府采购领域,如对企业资质,以及有无行贿经历存疑,也只能是由政府来进行资格审查,而不是让企业来自证清白。否则,此举在本质上,是责任倒置,将反腐败的责任推给了企业和社会。
政府可以有道德洁癖,但应致力于通过制度建设来防止腐败。需要明确的是,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责任大多在权力运行不公开、不透明,不受约束,缺乏监督。政府采购腐败高发,多数因为各种暗箱操作,以及监督乏力。因此,防止政府采购腐败的制度设计,应明确政府责任,强化对权力的监督,而不是将部分责任推到供应商的头上。
事实上,正如同没有一个公民有责任和义务自证清白一样,企业公民也没有责任开具这样一份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企业有无犯罪记录,都在政府那里,一查便知,何必多此一举?同时,这也是对供应商权利的不尊重,将它们假定为犯罪嫌疑对象,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