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规范》与《指南》有几处关于重复性的描述存在问题,让人一头雾水,实存误导之嫌疑。现列举如下:
1、 《规范》第4.2.3条说:“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数据;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注:此处说的是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要求。
2、《指南》第14页有关计量标准重复性的理解要点第(4)条写到:“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的判定标准: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数据;已建计量标准,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
注:此处说的是满足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
3、《指南》第七章第一节第二大点关于“计量标准重复性的要求”(第88页)中写到:“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数据;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也就是说,对于新建计量标准,只要按照要求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重复性数据即可;对于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时,应按照新的重复性结果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并判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否满足被检定或校准对象的需要。”
注:此处又与前面第1点相同。
从上面几点看,究竟是要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要求,还是要满足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如果是要满足工作的要求,则与被检器具的性能无关;如果是要满足结果的不确定度要求,则不同的器具,对不确定度的要求各不相同。
“如果你有意选的最差,会使你的检定和校准能力差。”
如果能满足检定/校准要求,“差”一点又何妨呢?如果你的能力强,次年做重复性试验很有可能大于建标时的重复性,你是不是要重新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呀?第三年如果再大了呢?如此延续下去,最终咱俩不是异途同归吗?何必要自找麻烦来折腾自己呢?
以上仅是个人对《规范》和《指南》条文的理解,欢迎广大量友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