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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近原则
加标量应与样品中相应待测物含量相近,加入
过多或过少,均不能保证加标样品和样品中所含待
测物浓度在相同的精密度范围内,故加标量一般应
为试样含量的1~5 倍,加标后的总量不超过测定值
上限,在方法测定上限浓度C 的0. 4~0. 6(C)之间
为宜。若分析方法为分光光度法,加标样的吸光度
过高,也会造成仪器本身的误差,对分光光度计来
说,吸光度A 在0. 7 以下,读数较为准确。
2、不变原则
加标物的浓度宜高,加标体积宜小,一般不超
过原始试样体积的1%,以保持样品的基体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