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zhao1hao2985(zhao1hao2985) 发表:原文由 WUYUWUQIU(wulin321) 发表:其实也不能说取消了。因为5296.4不规定了。但产品质量法还是要求的。原文由 jingpingyuli(jingpingyuli) 发表:
更新了半天还是没有明确一些问题,只是取消了两条没用得指标,
等待了十几年还是很多问题不明确
其实还是和以前要求的内容是一样的。
只是明确了很多内容。比如哪些产品的标识用要标注的内容,耐久性标识的使用,缺陷等级的判定等等。比原来还是清晰了不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