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CNAS—CL01中“由其可获性所决定”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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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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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1中:



在“某些情况下(如法庭科学分析),样品可能不具备代表性,而是由其可获性所决定”中,“由其可获性决定”是什么意思?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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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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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山之石——规矩湾锦苑

    抽样检测或校准是“某些情况下(如法庭科学分析)”(即纠纷仲裁)时,承担检测/校准的实验室不可或缺的方法,因此所抽样品作为被仲裁产品(包括测量设备)整体的代表性对仲裁结果将起到决定性作用,抽样程序和计划也就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了。因此,抽样过程必须按“规定程序”并按大家约定的抽样计划进行。
  但尽管如此,仍然不可能绝对杜绝“样品可能不具备代表性”的情况发生,那么在CNAS实验室认可中该如何处置这种情况呢?实验室的“规定程序”和“抽样计划”只要确保样品的“可获性”,并确保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抽样计划进行,也就达到了CNAS实验室认可5.7条“抽样”的技术管理要求了。这里的“样品可获性”就是指所编制的抽样程序和计划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要保证样品在现场是可以抽到的,且抽到的样品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代表性”即可。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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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它山之石——规矩湾锦苑

    抽样检测或校准是“某些情况下(如法庭科学分析)”(即纠纷仲裁)时,承担检测/校准的实验室不可或缺的方法,因此所抽样品作为被仲裁产品(包括测量设备)整体的代表性对仲裁结果将起到决定性作用,抽样程序和计划也就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了。因此,抽样过程必须按“规定程序”并按大家约定的抽样计划进行。
  但尽管如此,仍然不可能绝对杜绝“样品可能不具备代表性”的情况发生,那么在CNAS实验室认可中该如何处置这种情况呢?实验室的“规定程序”和“抽样计划”只要确保样品的“可获性”,并确保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抽样计划进行,也就达到了CNAS实验室认可5.7条“抽样”的技术管理要求了。这里的“样品可获性”就是指所编制的抽样程序和计划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要保证样品在现场是可以抽到的,且抽到的样品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代表性”即可。


请问西版:ISO/IEC17025:2005原文是规矩湾锦苑的这意思吗?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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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赞同规版的意思。何谓“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代表性’”?原文已经讲得清清楚楚“可能不具备代表性”。我个人理解“可获性”是由于客观条件或实际情况所限,无法按规定的计划和程序实施,如:对某批次的问题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但该批次的食品已近售罄,只能对极少量的嫌疑问题食品进行留样(而非抽样)检验,这就是可获性,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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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我不赞同规版的意思。何谓“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代表性’”?原文已经讲得清清楚楚“可能不具备代表性”。我个人理解“可获性”是由于客观条件或实际情况所限,无法按规定的计划和程序实施,如:对某批次的问题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但该批次的食品已近售罄,只能对极少量的嫌疑问题食品进行留样(而非抽样)检验,这就是可获性,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相比之下,我觉得路专的解释更具合情些!从字面上看,CNAS—CL01在此有那么一种无耐之举的意思。也就是说:现在得到的样品可能具代表性,也可能不具代表性。但是我们现在尽了最大的努力,也只能是得到该最有可能有代表性的样品了!
西瓜猫猫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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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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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山之石——规矩湾锦苑

    抽样检测或校准是“某些情况下(如法庭科学分析)”(即纠纷仲裁)时,承担检测/校准的实验室不可或缺的方法,因此所抽样品作为被仲裁产品(包括测量设备)整体的代表性对仲裁结果将起到决定性作用,抽样程序和计划也就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了。因此,抽样过程必须按“规定程序”并按大家约定的抽样计划进行。
  但尽管如此,仍然不可能绝对杜绝“样品可能不具备代表性”的情况发生,那么在CNAS实验室认可中该如何处置这种情况呢?实验室的“规定程序”和“抽样计划”只要确保样品的“可获性”,并确保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抽样计划进行,也就达到了CNAS实验室认可5.7条“抽样”的技术管理要求了。这里的“样品可获性”就是指所编制的抽样程序和计划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要保证样品在现场是可以抽到的,且抽到的样品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代表性”即可。


请问西版:ISO/IEC17025:2005原文是规矩湾锦苑的这意思吗?


实验室的“规定程序”和“抽样计划”只要确保样品的“可获性”,并确保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抽样计划进行,也就达到了CNAS实验室认可5.7条“抽样”的技术管理要求了。这里的“样品可获性”就是指所编制的抽样程序和计划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规矩前面说的我是赞同的,抽样的时候要尽可能可操作,合理。

后续说要的“代表性”--这个就是无奈的地方,很多时候样品最后剩下的是非常少的了,不可能具有代表性的。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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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西瓜猫猫西瓜(vivi_vivi)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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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山之石——规矩湾锦苑

    抽样检测或校准是“某些情况下(如法庭科学分析)”(即纠纷仲裁)时,承担检测/校准的实验室不可或缺的方法,因此所抽样品作为被仲裁产品(包括测量设备)整体的代表性对仲裁结果将起到决定性作用,抽样程序和计划也就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了。因此,抽样过程必须按“规定程序”并按大家约定的抽样计划进行。
  但尽管如此,仍然不可能绝对杜绝“样品可能不具备代表性”的情况发生,那么在CNAS实验室认可中该如何处置这种情况呢?实验室的“规定程序”和“抽样计划”只要确保样品的“可获性”,并确保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抽样计划进行,也就达到了CNAS实验室认可5.7条“抽样”的技术管理要求了。这里的“样品可获性”就是指所编制的抽样程序和计划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要保证样品在现场是可以抽到的,且抽到的样品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代表性”即可。


请问西版:ISO/IEC17025:2005原文是规矩湾锦苑的这意思吗?


实验室的“规定程序”和“抽样计划”只要确保样品的“可获性”,并确保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抽样计划进行,也就达到了CNAS实验室认可5.7条“抽样”的技术管理要求了。这里的“样品可获性”就是指所编制的抽样程序和计划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规矩前面说的我是赞同的,抽样的时候要尽可能可操作,合理。

后续说要的“代表性”--这个就是无奈的地方,很多时候样品最后剩下的是非常少的了,不可能具有代表性的。


西版:你这个应该是权威发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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