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鲜奶吧”加工经营,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工所用原料乳须从依法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购进,并索取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和所购当批生鲜乳的合格检验报告单;对没有检验报告的生鲜乳原料,应由“鲜奶吧”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或委托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生鲜乳不得用作加工原料;
(二)原料乳运输、储存采用密封的保温、隔热容器,不得影响原料乳质量安全;
(三)“鲜奶吧”应设置专门的留样柜,对购进的原料乳及其制品批批留样,原料乳留样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加工后的成品留样时间不得少于产品所标示的保质期限。成品留样数量不得少于2个销售包装,原料乳的留样数量与成品留样数量相等;
(四)建立原料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记录所购原料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名称、购进数量、进货日期、索取的每批原料乳检验报告单编号、采购人姓名、验收人姓名等;相关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和购进查验记录保留期限不少于2年;
(五)发酵菌种为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嗜热链球菌或其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菌种;
(六)使用的各类饮用具、容器、工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做到彻底清洗、消毒、保洁;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经营现场存放;
(八)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九)从业人员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餐饮服务操作规范》等;
(十)加工过程中除原料乳、发酵剂、糖外,不得使用其它任何食品添加剂,不得加入其他食用物质,不得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十一)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十二)所加工经营的乳品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6-9月每月至少检验2次,其他月份每月至少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乳品不得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十三)不得用乳粉等产品代替生鲜乳欺骗消费者;
(十四)连锁经营者只能在同城范围内进行配送,不得在异地设置“鲜奶吧”门店和销售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