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我国规定了三类,前两类是计量标准器具,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第三类是工作计量器具,即用于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和贸易结算方面的列入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以上三类属于法制计量器具,必须依法执行周期检定,不能校准。除此以外的计量器具可以实施检定,也可以实施校准。前者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必须依据检定规程判定被检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计量要求而出具《检定证书》并给出带有强制性的有效期,不合格的则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而后者是非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不具有强制性。所出具的《校准证书》所给出的校准结果主要是反映被校器具所指示的量值,或标准物质所标称的量值,与计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的关系。不下合格与否的判定结论,有没有效期。是否合格需要用户根据校准结果和器具使用场合的计量要求,进行计量确认,从而判定该器具是否能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如果能满足,则张贴“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如果不能满足,则判定为不合格,张贴“禁用”标识。用户可以根据器具的新旧程度、使用频度、是否用于关键测量的情况,自行决定复校间隔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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